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建筑产业中心、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六安市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其他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分为预评价和复评价。复评价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并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和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二、管理权限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委托市建筑产业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本县区(管委)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三、评价标准
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依据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开展施工图专项设计、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
四、评价要求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单元,并应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基本规定。同时,若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中有约定的装配率和等级评价要求的,应执行其要求。
五、评价材料
(一)预评价
1.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
5.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
6.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二)复评价
1.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阶段复评价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包括装配率计算书、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书);
3.部品部件的相关资料:
(1)供货(采购)合同
(2)产品合格证书
(3)检验检测报告
(4)构件详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5)相关过程影像资料
4.其他评价所需资料。
六、评价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开展预评价,在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前开展复评价。在组织评价5个工作日前将评价的时间、地点及专家组名单书面通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全过程参与评价,对评价的组织形式、评价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预评价认定意见等资料一并报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核实项目装配率计算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对装配率指标、预评价等级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未通过复评价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复评价,否则不得通过项目单体竣工验收。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图审单位图审),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七、专家选择
评价专家应从省、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应包括设计、施工、构件制造等方面专家,评价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评价工作。评价专家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实施回避制度。
八、公示公布
完成评价的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市住建局将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的项目纳入“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管理。
九、监督管理
(一)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
(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评价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住建局将做好对各县区(管委)的评价工作服务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相关考核。
附件:1.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2.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阶段复评价申请表
3.六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