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筑产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09 10:22
字号: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提升全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推动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六安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六安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要求

以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以节能降碳为主线,以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为目标,推动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贯彻落实《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确保城镇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执行率达到100%。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率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1466-2023)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T5076-2023)。

(二)不断提升绿色建筑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全市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单体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住宅类建筑按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稳步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及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设计建造。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开展预评价,在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前开展复评价。

(四)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应设计使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

(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积极谋划一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屋面保温、外墙保温、节能门窗、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方面为重点,积极推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持续加大能耗监测覆盖。不断完善全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功能,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并同步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确保能耗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二、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夯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职责分明的“责任闭环”工作体系,确保项目建设过程环节闭合、全程可控、责任明确。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要求的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项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变更内容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在工程相关验收时,应组织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各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查验,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外醒目位置对建筑节能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措施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办法,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二)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我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指标要求开展项目设计,编制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涵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设计内容,并按照不同等级要求进行自评估,出具相应技术措施支撑文件。特别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设计文件中明确外(内)墙及屋面保温、门窗等重要节能措施的技术参数和节点详图等,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选用节能产品和材料。不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送审。

(三)图审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审图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我市政策文件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明确的专项审查意见。重点要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参数、产品的性能指标的进行校验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专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施工文件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相关问题。

(四)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鼓励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建材产品。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取样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验,保证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先行停止变更内容的施工,待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五)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编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应按照规范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要加强验收,并留有验收记录和图像、影像资料。对未检先用、未审先施,擅自变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检测机构责任。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的项目,需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及时上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强化联动,主动服务,督促指导参建各方全面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一)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要主动对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出让等环节中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提前介入、一线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二)加强过程监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参建主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落细落实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把验收关口。项目竣工验收前,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监督报告中应载明相关建设情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检查是否提供相关验收记录,未提供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完善,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严肃责任追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体系,从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各级住建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相关科室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落实专人,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培训,切实提高全市建筑节能实施能力。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严格按照省、市年度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双随机检查和通报整改,助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碳,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市住建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doc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