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房建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建城函〔2018〕519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我委制定了《六安市农村房建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六安市农村房建管控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二条 村民建房必须先审批,后建设。由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房屋应在规划的中心村庄和保留的自然村庄建设。
第四条 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进行建筑设计,建筑风貌和外立面必须和村庄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房村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线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现场进行放线。
第七条 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第八条 村民建房必须和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颁发培训证书,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基槽等关键部位施工须派员旁站。
第十二条 农房建设应进行竣工验收。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房村民负责组织承建方和设计方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建房村民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人员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住房城乡建设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