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简化相关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6-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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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简化相关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含二次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
    二、办理要求
    项目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实施容缺办理施工许可: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备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资料。其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承诺书》可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作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施工场地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方式提供。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具备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自愿做出承诺(详见附件1),并提出申请(相关申报材料可参考附件2、3、4),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撤回、声明作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二)对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条件的承诺与实际不相符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将建设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三)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提供的资金到位承诺与实际不符合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将建设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建设单位未如实报送基本信息的、中止(恢复)施工未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的、未按要求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审批条件等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其他证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
    (五)对隐瞒实情或者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责任单位移送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docx
           2.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承诺书.docx
            3.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docx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docx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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