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六安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通知
六建审改办函〔202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建审改组〔2021〕3 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优化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改善和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以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压缩办理时间,推行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认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优化验收事项
根据竣工联合验收在我市建设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标先进地区做法,将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调整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备案(同步修建、兼顾修建、易地修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等5项。
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到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但可与竣工联合验收同步申报,并联办理。
二、分类明确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
竣工联合验收项目按照投资类型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类,其中政府投资类有房屋建筑、线性工程、二次装修等;社会投资类有公开出让用地备案、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二次装修等。根据项目特性,分成三类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分别为: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公开出让用地备案、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类项目);线性工程类;二次装修工程类。
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类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三、分类明确联合验收标准
(一)竣工联合验收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备案(同步修建、兼顾修建、易地修建)标准、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标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标准等5项。
(二)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公开出让用地备案、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类项目)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执行全部5项标准,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余类型为16个工作日。
(三)线性工程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执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标准、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标准等3项,竣工联合验收办结时限为16个工作日。
(四)二次装修工程类竣工联合验收执行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标准两项标准,联合验收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除必须提交的材料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期限提交其他材料,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可以作出审批决定。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审批决定后, 专项验收(备案)单位应当将履行承诺的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四)对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撤销相关审批决定,不定期进行曝光通报,记录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并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期间,禁止其以告知承诺制形式在系统中申办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将其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
(一)“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是指在联合验收过程中,相关专项验收(备案)单位未按牵头单位组织及时参与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视同该验收(备案)单位对验收(备案)事项同意办结。
超时默认制:指对申请人手续齐全合法的审批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被视为该行政部门默认同意该审批事项,须向申请人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缺席默认制: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在收到牵头部门召集的联合办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验收等)通知而因故缺席,牵头部门将视缺席部门默认同意该审批事项,按既定程序继续审批。
(二)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超时的单位承担。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的验收事项,联合验收意见书上注明该事项验收(备案)结果为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
(三)造成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后果的验收(备案)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带来的影响。
六、实行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七、推动信息共享
竣工联合验收各个审批事项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其中,对审批部门生成的结果性文书,无需由建设单位提交。
部门结果文书生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 动生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八、加强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建部门作为竣工联合验收阶段的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及督导作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工作有序开展。
(二)注重协调联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涉及部门多,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解决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勇于改革创新。各专项验收(备案)单位要积极总结优化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出进一步完善流程的工作建议,推广典型案例。要解放思想,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九、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公开出让用地备案、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类项目)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2.线性工程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3.二次装修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4.六安市建设工程分类竣工联合验收标准
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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