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通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6-06-3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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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企业及广大市民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城镇燃气管道铺设的特点及潜在风险,严防野蛮施工、违规开挖等第三方破坏燃气管引发安全事故,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稳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告知如下:

一、燃气管道保护控制范围

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第5.1.6条、5.1.7条,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管道类型

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管道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管道外缘周边0.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管道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管道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开展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建设占压管线建(构)筑物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同时,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1.10条规定,即使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严格履行施工审批报备制度

(一)有关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未制定专项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工。坚决杜绝未告知、未现场交底、未人工探明管线、无专人监护的盲目施工作业行为。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道路施工、土方开挖、钻探爆破、顶管盾构、打桩深基坑、机械碾压等涉气风险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向属地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报送施工方案、作业范围、工期工艺、施工设备等关键资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全过程燃气设施安全。

三、严格落实现场踏勘交底与安全责任制度

(一)严格落实四方现场交底。施工前,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联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现场踏勘全面探明作业区域内燃气管道走向、埋深、管径及具体位置现场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防护围栏,划定安全作业区域。管道位置不明、未进行交底或交底不清的,严禁盲目开挖,必须先进行人工探坑,精准确认管道位置及周边设施情况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

(二)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施工单位须设立燃气安全专职责任人,完善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机制,层层压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严管控分包队伍及一线作业、机械操作人员,严防管理缺位、责任悬空。燃气经营企业须配齐现场管理人员与监护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施工过程管理

强化现场旁站监护。涉气施工作业期间,燃气经营企业须安排专人全程旁站指导,如实填写监护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施工单位须严格服从现场监护指令,落实每日施工计划、作业方式及范围报备制度;发现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严禁开工,实施全程动态管控。

规范停工与复工管理。施工暂停期间,须对裸露燃气管线及施工点位采取全覆盖防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复工前,必须重新核查管线安全状况,经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作业。

严格专项竣工验收。涉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联合施工、监理及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专项验收,重点核查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间距及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彻底消除管道占压等隐患。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严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落实档案闭环管理。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须完整归集施工保护方案、安全交底记录、保护协议、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等关键资料。参建各方须规范建档留存,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燃气企业移交,确保燃气管网资料完整、准确、可追溯。

五、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要求

施工单位须常态化做好应急准备,明确处置流程与岗位职责。施工中如发现燃气泄漏、管道破损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设置警戒封锁现场,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或拨打手机;第一时间拨打119、110及燃气24小时报警电话,并通知燃气企业到场抢修。严禁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擅自处置隐患、带险作业、强行施工。

六、严肃责任

(一)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直接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施工前置报备、方案审核及全过程安全管控;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对违规野蛮作业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燃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履行管线交底与现场监护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缺位的,依法一并追责。

(二)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施工告知、未制定保护方案、未落实防护措施、违规野蛮施工、拒不服从现场监护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视情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因违规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与隐患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占压燃气管道、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损毁移位防护设施、损坏管道标识、私接燃气等各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或未落实保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特此告知。

 

附件:属地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服务/抢修专线

企业名称

所属区域

电话

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六安市

95158

霍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霍邱县

95007

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金寨县

0564-95777

霍山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霍山县

0564-5103110

霍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霍山县

95007

舒城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舒城县

0564-2780280

舒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舒城县

0564-8674444

六安新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金安区

95158

六安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裕安区

0564-2922202

六安市港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裕安区

0564-3231351

六安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叶集区

0564-5129666

六安市金叶燃气有限公司

叶集区

0564-655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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