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宜的温馨提示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4〕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咨询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批权限向原资质颁发部门申请资质延续。
二、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不予延续。
三、符合资质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自主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做好属地企业通知工作,各有关企业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尽快申报,尽量避免在资质到期前扎堆申报,以影响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批工作。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