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3-0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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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质函〔2022〕239号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题学习教育紧密联系当前我市工程质量投诉较多,工程质量通病未得到有效根治的实际,着力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批评曝光、信用扣分、依法查处形成高压态势,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质量主体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提升全市住宅工程品质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满意度(一降两升现将《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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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方案

 

2021年,通过网络、电话来访等途径受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充分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品质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暴露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结合当前全市正在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题学习教育,推进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综合整治,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题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预防与治理工作,督促质量责任主体加强质量预防预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落到实处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发生,努力实现“一降两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钟庆华、局长王聿炎任组长,副局长周正稳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质安处),政策法规科、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安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住宅工程质量治理“亮剑”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一)2021年1月以来,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群众投诉的质量问题处理效率和满意度,突出整治推诿扯皮、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市在建住宅工程开裂、渗漏、空鼓、空间几何尺寸偏差、空鼓等质量问题

、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31日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全面动员部署住宅工程质量“亮剑”专项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30日)。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落实回访保修制度,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71日—20231130日)。各主管部门要督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情况,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运用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综合手段,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

)总结验收阶段(202312月1日—2023年1231日)。各主管部门要对亮剑”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实效进行总结,分析工程质量现状剖析典型案例,提出解决措施研究制定长效管用的工作机制。

五、重点任务

(一)提升投诉处理满意度

1.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各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台账全面起底、分类梳理,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杜绝反复投诉、久拖不结。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2.规范流程,跟踪督办。各主管部门要畅通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开展投诉处理工作落实首问负责、回访督办制,件投诉均应全过程跟踪督办处理,确保受理的每起工程质量投诉得到妥善解决。同时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建立交房后定期维保制度,全面落实回访保修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3.动态清零,依法处理。各主管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动态盘点销号处理一起、回访一起,确保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群众满意度达100%。处理过程中对责任单位推诿扯皮、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应立即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责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局政策法规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4.分析研判,总结经验。各主管部门要对已处理解决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开展分析研判,梳理工程质量投诉类型,剖析原因,总结经验,建立质量控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二)提升住宅工程品质

1.治理通病,方案先行。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治理方案。落实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开展住宅工程“开裂、渗漏、空鼓、空间几何尺寸偏差”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设计交底、方案审批,做到方案先行。方案应明晰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控制环节、验收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2.严格标准,准样板引路。强化住宅分户验收样板引路。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实体上设立交付标准样板。建设单位应提前会同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组成分户验收小组,对住宅样板间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3.创新制度,业主参与。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和“业主开放日”制度(详见附件1)。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活动时应邀请业主参与,并及时处理业主反馈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监督要点,抽查业主参与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未整改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4.一票否决,严守底线。实行竣工验收一票否决制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存在“一票否决”清单内容的(详见附件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督促建设单位待问题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1)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肢解发包、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采取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企业资质升级等措施;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行为抄报属地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

2)建设单位因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交付使用后出现大量质量投诉,或存在推诿扯皮、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曝光,不再接受该企业以担保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步将违法违规行为抄报属地政府部门,限制其土地竞拍资格。

2.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工程质量主要责任,存在偷工减料、转包、违法分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同时采取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取消质量、安全标化工地等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企业资质升级等措施,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报招投标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2)施工单位因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交付使用后出现大量质量投诉,或存在推诿扯皮、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同时将其在建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名单,将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等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3.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同时采取通报批评、信用扣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企业资质升级等措施,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报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4.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造成项目质量出现问题的,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警告、通报批评、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手段,同时提出对其执业资格采取停止执业、吊销执业、终身不得注册等建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单位监理员等质量管理人员不履行质量岗位职责,造成项目质量出现问题的,各主管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调离岗位、解聘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岗位证书等措施。

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不按照施工规范操作,造成项目质量出现问题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将作业班组予以清退出场。各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建议有关施工企业不予录用。

5.监督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人员未履职尽责,所监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2)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3)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亮剑”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为工程质量提升的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要求,细化整治措施,层层督促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强化宣传引导。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项目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多渠道宣传报道亮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好的做法,曝光负面典型案例,做到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强化督促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市住建局将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程督导,每季度对重点地区明查暗访1次,对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不力区进行批评、通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责任传导各主管部门要以“亮剑”专项行动为契机,重点培育专项行动示范工程,对治理措施得力、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予以全市表彰,并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质量奖项评选及年度先进评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质量防控措施不到位、常见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要敢于亮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报批评一批、信用扣分一批、依法查处一批、宣传曝光一批,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市场两场联动,形成高压态势,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附件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制度

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一票否决”清单

 

 

 

 

 

 

 

 

 

 

 

附件1: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业主开放日”制度

 

一、“业主开放日”的内涵

“业主开放日”制度是指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组织业主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分户验收、查看房屋工程质量, 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的制度。

业主是指商品房中已完成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或安置房中已完成选房程序的人员。

二、“业主开放日”的阶段和范围

(一)分户验收阶段。项目现场应已按设计施工图文件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从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开始到分户验收完成期间邀请业主参与监督,市质安处率先在中心城区试点实施。

(二)工程竣工验前阶段。从分户验收完成到工程竣工验收前期间邀请业主参与,全市范围内实施。

三、“业主开放日”实施要求和流程

(一)编制方案。‌‌“业主开放日”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编制《业主开放日工作方案》并在工作开始前一周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方案中应包括参与业主数量、开放周期、工作流程、人员分工、相关责任人及应急预案等,其中分户验收阶段业主参与数量不低于30%,工程竣工验前阶段业主参与数量100%。

(二)通知预告。‌‌“业主开放日”工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已购房业主(留存相关凭据),并告知‌‌“业主开放日”实施的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内容应包括:供业主选择的开放时段、查看的质量内容、查看人员要求、需携带的证明资料、现场防护措施等。同时统计汇总形成《住宅工程业主现场查看通知情况汇总表》,其中因各种原因放弃参与资格的,应单独列出(详见表1)。

(三)规划时间。‌‌“业主开放日”实施工作天数原则上按参与业主户数进行确定:当参与户数不足200户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3天,开放日期应至少包括一个非工作日。当参与户数在200户与500户之间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5天;参与户数大于500户时,‌‌“业主开放日”时间不少于7天,上述情况的开放日期应至少包括两个非工作日。

(四)登记核验。建设单位应在业主进入现场前进行登记,并核对身份信息,形成《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登记表》(详见表2),并在陪同查看的过程中,完整记录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

(五)问题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梳理“业主开放日”现场查看的问题,甄别质量类问题和非质量类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质量问题的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并做好确认记录,形成《住宅工程业主查看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详见表3),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归档资料,并随同相关房屋质量保证文件一并提交业主。

(六)工作报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业主开放日”业主到位查看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情况汇总表》(详见表4),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质量问题处理的户数,不得超过当期参与业主户数的5%。

四、“业主开放日”各方责任主体与业主责任与分工

(一)建设单位责任分工。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组织实施‌‌“业主开放日”工作,分户验收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公开分户验收数据,公开内容包括每户验收后形成的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等分户验收结果。对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对确实存在的予以落实整改,质量问题的整改范围及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业主开放日”期间,建设单位应为业主现场查看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有序组织,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

(二)施工单位责任分工。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业主开放日”工作,为保证住宅工程的完工质量,应落实专项质量保证措施,防范质量多发问题。对于‌‌“业主开放日”中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汇总整理后进行整改闭合。

(三)监理单位责任分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管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业主开放日”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闭合。监理单位在‌‌“业主开放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降低质量标准或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限期不整改的按规定报告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业主责任与义务。业主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现场查看,并按约定的反馈时间及方式如实反馈质量问题,不参加或未及时反馈的,视为放弃参与资格。

五、监督管理

各区住建局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文件规定应实施‌‌“业主开放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未完成的,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请、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等,结合业主现场质量查看的情况,对建设单位实施的‌‌“业主开放日”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附件存档。发现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业主开放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事实或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等行为的,应责令项目整改,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通知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日期:年    

序号

业主

姓名

联系电话

房(户)号

通知情况

是/否

是否确认查看(是/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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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2:住宅工程业主质量现场查看登记表

单位工程名称                        日期:年    

序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房(户)

查看业主登记签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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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设单位(公章

 

 

 

3:住宅工程业主查看质量问题处置情况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房(户)号

 

查看业主姓名

 

查看时间

 

查看问题

 

 

 

 业    主                  

建设单位            

整改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整改完成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整改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4:住宅工程业主质量查看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业主查看情况

业主数:

完成查看户数

未查看户数

 

 

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已完成整改户数

未完成整改户数

 

 

建设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竣工验收

“一票否决”清单

 

(一)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2、无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未编制完成。

4、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竣工验收。

5、验收时接到工程质量投诉,经查实投诉属实的。

(二)住宅分户验收

1、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2、一个及一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或与验收组抽查不一致的。

3、混凝土现浇板、墙体开裂、露筋。

4、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6、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地线(PE)在插座中串联连接。

7、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8、存在未完工项目。

(三)屋面

1、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地下室

1、防水效果(渗漏情况)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五)公共部位

1、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2、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3、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4、电梯未提供检测报告,或运行有异常的。

(六)无障碍设施

1、建筑入口无障碍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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