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房地产档案查询
一、事项名称:房地产档案查询
二、设定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六安市区、裕安区、金安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产信息。
四、办理材料: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该房产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2、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3、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5、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托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注:以上证明材料及证件均需原件。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六安市梅山南路建设大厦二楼11、12、13号窗口
七、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八、办理时限:即办
九、联系电话:0564-3925078、392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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