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城改办〔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电梯加装流程,便捷群众操作申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住建厅等4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六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加强引导,协调服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手续。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调服务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规范实施,确保质量。实施过程应当加强专项设计和审查,规范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和电梯使用登记,确保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
(四)明确责任,保障安全。落实申请加装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二、实施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电梯加装:
(一)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
(三)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地面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的住宅;
(四)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程序
(一)明确实施主体。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及采光,以幢为单位的,应当不影响其他幢消防安全及采光。
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协商达成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组织编制专项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同一单元其他业主可以给予低层业主适当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从业主筹集资金中支出,由业主之间协商确定。
(三)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方案应包含适老化内容。专项设计方案应送相应资质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专项设计前,实施主体须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四)查验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并提供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和实施方案,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并对地下管网(水、电、燃气)等进行现场勘探,出具勘探报告后,组织实施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召集加装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业主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并书面确认。
(五)办理报建审批。县区政府(管委)应牵头组织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专营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相关专营单位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水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的配套需要。
(六)工程建设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县(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工程应当纳入各县(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七)电梯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实体主体应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后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等有关规范要求。电梯通过质量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由县(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查验。综合查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
四、资金管理
(一)财政奖补。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定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相关职能部门对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县(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严禁电梯企业提前向申请加装电梯居民收取县(区)财政补贴资金。
(二)资金托管。县(区)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应指导属地街道(社区)统筹托管群众自筹部分资金,分街道(社区)设立托管账户,在群众与加装电梯企业签订协议后,将群众自筹资金汇入属地街道(社区)托管账户。对群众自筹资金,由属地街道(社区)依据群众与加装电梯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分节点进行支付。
(三)资金支持。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切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出资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专项维修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本户分摊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扎实开展摸底。单元楼栋内业主有加装电梯意愿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对该单元楼栋开展全面摸排,详细了解居民意愿,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县(区)主管部门要对加装电梯全过程开通绿色通道,在联合审查、专营单位管线移位及设施改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综合验收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
(三)制订管养方案,保障后期使用。加装电梯协议内应明确电梯后续管养内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服务收费方案等事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明确电梯使用维护管理单位 (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协调确定。
(四)加大宣传力度,核实宣传内容。属地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加装电梯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如政府资金补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与城管部门、物业公司、加装电梯企业沟通,落实宣传场地、明确宣传时段、核实宣传内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区)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企业宣传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安市城市更新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