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优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住建局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考核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拟定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绩效考核计划;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制定宣传和培训工作方案,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市发改委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项目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在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三)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结合财力,落实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做好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中央补助资金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指导县区财政结合实际情况,持续增强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力度。
(四)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规划设计条件、 “一书两证”等环节;划定城市蓝、绿线。
(五)市水利局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河湖水系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方案许可与监督,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符合相关水法规要求;负责在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中防洪相关要求;在水系治理和水利工程中落实海绵城市防洪排涝等建设相关要求,由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河湖建立河道长效管护机制。
(六)市城管局职责
市城管局负责所管理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编制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和城市内涝模型报告;负责在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备案及污水提质增效、排水管网排查修复、黑臭水体治理、内涝点整治等工作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七)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 的审批或组织审查,负责水环境监测及环境执法等工作。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海绵城市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全过程管控制度;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谋划、建设、验收、运维和监管工作;落实本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要求
(一)规划阶段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核发“一书两证”时明确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对于不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出让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等。
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应根据土地出让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填写备案申请信息;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二)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专篇应满足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导则要求。
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和自评价表,明确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承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法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的审查结论,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的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三)施工阶段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对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且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四)竣工验收阶段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海绵专项验收,本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全程参与指导。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海绵城市建设验收资料与其他子项验收资料同步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五)运营维护阶段
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应明确运营维护单位,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海绵城市设施能够持续正常使用。
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