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9-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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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6〕51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六安城区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进行补充完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原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自主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
    第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后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
    第六条  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1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进入团购交易平台的开发企业,提供全部可售房源供持购房券的被征收人选择。
    对持购房券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被征收人,鼓励开发企业给予价格优惠。
    第九条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货币补偿金额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复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市城投公司按程序报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对列入2016年度征迁计划的项目,2016年1月1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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