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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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财函〔2020〕25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运行,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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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方针,坚持“确保运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管、过程监督和财务审计,确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住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面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均应全部纳入财务预算。

    第九条  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财务预算。预算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按规定程序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按时上报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市住建局本级财务预算并向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住建局部门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非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六安市市直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并按规定向市住建局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杜绝不合规的票据报销入账。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财务责任负责制。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确认各类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审查其必要性,认真核对开支的数量和质量,对价款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财务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对有关计划、合同或协议,对单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市住建局机关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单位(科室)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由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纳入财务统管的局属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单位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后,经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初审、局计划财务科复核后,报局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除月正常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外,物品采购、购买服务等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局机关应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应报单位领导班子会研究。

    第十六条  规范办公物品采购。限额内商品采购要实行询价采购和协议定点采购两种方式,成立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办公室、财务科等人员组成的采购监督小组,决定商品采购的价格、质量、服务和协议定点采购单位。日常性商品采购须采用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大额商品采购必须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对于超限额采购的商品,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办理。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制定规格、数量等参数指标,按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凡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范围与费用标准等,依据中央、省、市要求,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务接待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办〔2016〕42号)执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公务接待清单(“四单一函”)等报销,单据不全不予报销,不得由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19〕272号)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和预算申报,无审批无预算一律不得更新购置。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必须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未在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公司、定点保险公司、定点加油公司发生的维修、保险、加油支出不得报销。

    因公出国(境)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党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62号)执行,履行审批手续,根据经审批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凭经审批的出国文件、有效原始票据等报销。

    会议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68号)、《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执行,凭经审批的会议文件、参会人员签到簿、原始消费税务发票、消费明细清单等报销,未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不得报销会议费。

    差旅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号)、《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调整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2号)、《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安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48号)、《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5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凭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内部借支。如因紧急情况等需借支备用金,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报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借款人必须自借支之日起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支款。

    第二十条  各类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涉及到本单位经济事项内容的合同签订、补充、变更和解除均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现金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市财政核定的分月现金使用额度,超出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差旅费等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单位选择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执行《六安市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预〔2019〕211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银行存款按月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购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市财政批复的资产购置预算执行,其他资产购置应按照市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内的各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严禁无预算购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产增减的核算,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台账,实物资产管理人员与记账人员岗位职责分离,定期开展财务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本级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各项资产应安排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办公室与计划财务科每年要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账实核对。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核算工作,并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六安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696号)要求购置办公设备等,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须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六管〔2017〕2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承包、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六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规范资产使用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83号)和《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国资〔2007〕127号)执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违规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核查,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各单位对清理发现的往来账款的盘亏、盘盈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83号)和《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国资〔2007〕127号)执行,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不得违规擅自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接受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计划财务科会同局相关科室(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财务检查或审计工作,检查情况、审计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收支、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每年年中和年末应对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局计划财务科应将部门年度预决算信息在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财务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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