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2〕668号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推动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交易现场三场联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9〕8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20〕3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推动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交易现场三场联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信、经营、履约和荣誉等方面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评分,依据所得分值排名,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六安市住建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用信息。市住建局成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各县区住建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信息采集、登记、审核、投诉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资质、税收、质量、安全、工期履约、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社会贡献、奖励表彰及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等评价指标。
第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评定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类别不再细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申请类别相对应的信用得分确定。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分为AAA、AA、A三档
(一)AAA: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类信用评价得分前30名的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得分前10名的企业。监理类:信用评价得分前4名的企业。
(二)AA: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类信用评价得分前31-80名的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得分前11-30名的企业。监理类:信用评价得分前5-10名的企业。
(三)A: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类信用评价得分前81-180名的企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信用评价得分前31-70名。监理类:信用评价得分前11-20名的企业。
二、B级:A级和C级以外的其它参加信用评价企业。
三、C级: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若等级划分位置出现多家企业评分相同,以“质量安全”项得分高低排序,再相同者以“在六安纳税额”高低排序。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评价模式,企业每季度申报一次,评价结果实时更新。信用评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应于每季度始月10日前在网上完成信用评价申报(初次申报企业应先在系统中注册企业信息),选择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及属地,填写各评价指标的得分、评分有效期,在相应得分项上传一份证明材料扫描件,扫描件应加盖企业印章,提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首次申报应提交所有有效加分项,原则上在下次申报材料中不予受理首次申报前授予的奖项)。
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公司注册地,市外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驻六安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或拟建与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属地。
(二)信用信息录入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记录,按照“谁发文,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原则,由相应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质安监处(站)等),负责在信用信息录入平台上对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录入应当在每天18点前完成。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调查核实期间不更改信用评价结果。
(三)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始月20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信息审核并提交六安市住建信用信息平台。审核后需备注登记责任人信息,有疑问联系申报企业相关负责人。
(四)动态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除每季度始月1日-20日为企业申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期间,不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外,信用评价结果在每天24点更新发布。
第四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九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申报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依法实施信用评定,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工程担保与保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信用评定结果可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的项目,信用评价分值占一定权重。
评定结果为AAA级、AA级和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优先入围。
第十二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评定结果为AA级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降低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中的比例。
第十三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对评定结果为AA级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选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建立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纪委监委、司法、税务、人社、应急、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信用评价中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日常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确保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实现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