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挂牌标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7-2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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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房函〔2022621

 

各县区住建局,金安区房管中心,裕安区房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精准识别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有效运用城乡自建房屋排查整治成果,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六安市自建(自改)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文件要求,我市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实施“红、黄”动态挂牌警示标识,实施常态化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屋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2.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4.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5.未经房屋安全鉴定,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酒店、超市等情形。

6.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在原楼(屋)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3.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

4.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5.对于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

6.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7.改变使用功能后,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等。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1.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建、扩建,未擅自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和功能布局等情形,房屋使用状态良好。

二、安全隐患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危险范围内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除险情。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限制房屋使用用途,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结果运用及挂牌

(一)标牌由警示用语、安全等级、鉴定机构、鉴定时间、整治责任人等信息组成。大小为420mm×297mm,由各县区统一制作,采用泡沫、金属或复合板等耐久性较好的材质皆可。由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鉴定等级在明显位置分类挂牌,挂牌信息需填写完整。

(二)经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红牌”;鉴定为C级的自建房屋警示标识为“黄牌”。对挂牌警示的自建房屋要逐一落实整治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确认后方可“摘牌”,形成管理闭环。对于鉴定为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管。

(三)各地应根据安全隐患分类情况和处置结果,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平台,按照序时进度,对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适时更新,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我市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特此通知。

 

附件:警示标识红牌和黄牌样板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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