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2-04-2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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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225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2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

(三)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二)发展方式。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三)发展范围。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范围为主城区和各县区有需求、成规模的产业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四)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规定,严禁借机进行商业开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80%。投资或运营主体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报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各县区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科学规划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2.加大土地供应。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不须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 ,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20%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3.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和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属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三)税费减免政策。

2021101日起,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4.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

(五)其他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宅用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政策。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同性质用户必须分表计量,实现一户一表,按分类执行相应价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市、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成成员和职能,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二)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

2.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并联办理。

3.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

(三)建立项目认定制度。

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出具项目认定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

(四)手续变更事项。

1.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2.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各项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对于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均需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并下发项目认定书。取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政府给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三)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要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挖掘存量土地和非住宅房屋等要素,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落实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解决辖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公共交通、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

(三)严格目标考核。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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