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筑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控能力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了《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明确了质量风险管控的目的、范围、定义、原则,提出了各类单位实施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与控制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了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风险管控法律责任。
三、制定过程
我局自2021年9月份拟起草《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完成初稿。自2021年10月起,我局要求城区部分建筑工地项目参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开展管控试点工作,并积极收集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再次修改完善。2021年11月,《办法》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并由市住建局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质量风险管控责任,提升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
五、 主要内容
(一)强调各参建单位是质量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各参见单位均应当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三)明确了建设单位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及责任。强调建设单位要增强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风险意识,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及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督促项目部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监理单位要将风险管控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计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检查施工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
(四)提出风险识别、分析、评价、控制方法,明确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突出重大风险管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六、创新举措
明确工程质量风险和风险管控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参加单位质量责任。提出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控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要求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并委托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也可委托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重点风险管控情况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对一般、较低风险工程,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强调风险管控法律责任。对检查发现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整个的单位进一步采取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