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1-12-1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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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质函2021923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筑工程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控能力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我局制定了《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15     

 

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工程质量风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按照引起工程质量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及较低风险四级。

第四条  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是指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控、后评价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第五条  工程质量风险识别可参照《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质201895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对施工过程中各种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对质量事故风险类型进行识别。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的各项规定,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由项目参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并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组织相关单位识别、评估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告知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供其评估工程质量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旁站监督、巡视检查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指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并委托市质量安全监督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住建局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也可委托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重点风险管控情况监督检查,采用多种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风险,有效防范质量事故发生;对一般、较低风险工程,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拒不整个的单位进一步采取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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