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字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0-09-1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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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10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56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出台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本辖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台账,稳步提升我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努力保障我市燃气安全运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10号)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56号)精神,通过调研,决定: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由市城管局负责审批;叶集区、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寨县管道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由相应县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工作目标

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做好动态监管工作,有效期届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管理办法重新进行审批。建立完善各辖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台账,便于持续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五、主要内容

要求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制定出台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办法,及时调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已由市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做好动态监管工作,有效期届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管理办法重新进行审批。

六、创新举措

要求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各辖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处罚、诚信登记,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要求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燃气企业及其站点的日常安全监管,建立隐患整改“三清单”,落实隐患闭环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燃气安全工作进行及时研究、分析,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对燃气经营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巡检抽查,稳步提升我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努力保障我市燃气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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