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六建房函〔2021〕690号
市住房发展中心,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金安区、裕安区城管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1096平方公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保障物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明确,作如下规定。
一、业主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将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应当查验业主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擅自交付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转让时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首次合同交易价为基数按比例补交。业主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三、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物业买受时的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并下发《催交通知单》。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申请,向未交存的业主下发《催交通知单》,督促其交存。
四、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制发统一的《催交通知单》,定期按季度向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推送本小区业主交存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的宣传,引导所有业主按规定足额交存。
五、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金安区、裕安区以及市开发区,其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