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1-09-2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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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安函〔202116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业: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建设行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21929                

 

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约谈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4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导致受伤人员死亡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及时落实的;

5.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3.发生未导致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4.省、市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事故处理决定未按时落实,且无正当理由的;

5.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实、重点工作部署不落实,或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或谎报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3.发生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火灾、中毒、坍塌、损坏燃气设施,以及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支撑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督机构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含局部停工),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七条 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

仅约谈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有关单位和企业。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事项,提出有关要求。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及事故教训等情况,汇报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   号

约 谈 人

 

被约谈单位和人员

 

参加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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