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字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1-08-0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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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过度装饰装修导致安全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制定本《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今年以来,针对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过度装饰装修导致安全等问题,市住建局牵头开展了调研。6月,市城管局会同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六安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的通知》(六城管〔2021〕98号),对房屋窗台安装防盗窗(网)、空调外机等提出了严格规划、严格安装标准、严格监管力度,以及控制增量、消化存量等要求。7月,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通知》初稿,多次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在网站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建议。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保障群众居住安全,保持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的协调统一、整洁美观,确保无新增违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五、主要内容

(一)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外沿。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二)市城区规划区内所有住宅小区,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封闭露台。不得擅自在住宅楼首层增设围墙或围栏,不得将小区公共绿地人为分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时,违法违规向购房户承诺或误导购房户擅自设置庭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不得擅自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空调外机应严格按设计的位置安装,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协调统一。

(三)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得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物的立柱、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要求。

(四)住宅小区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1.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4.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阳光房等);

5.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6.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牌;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创新举措

(一)关于安装防盗防护设施。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外沿。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

(二)关于门窗、露台、围栏、外立面颜色、空调外机等。市城区规划区内所有住宅小区,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封闭露台。不得擅自在住宅楼首层增设围墙或围栏,不得将小区公共绿地人为分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时,违法违规向购房户承诺或误导购房户擅自设置庭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不得擅自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空调外机应严格按设计的位置安装,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协调统一。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持规定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书面承诺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依法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四)有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建立长效机制。市住建局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相互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培训力度,将城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纳入市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评内容,强化日常调度,注重工作实效,通过考评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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