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六安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六建房〔2021〕4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六安城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好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外立面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外沿。
阳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栏板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玻璃栏板(即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玻璃栏板。在阳台、外窗窗台原设计具有花槽、花台等专用设施摆设花盆等饰品的,应当处理好安全、排水等问题;不得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外立面管线及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三、六安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不得擅自开、堵门窗、封闭露台。不得擅自在住宅楼首层增设围墙或围栏,不得将小区公共绿地人为分割。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时,违法违规向购房户承诺或误导购房户擅自设置庭院。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颜色,不得擅自安装超重、超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设施设备,空调外机应严格按设计的位置安装,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协调统一。
四、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得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物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要求。
五、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中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六、住宅小区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含阳光房等);
(五)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牌;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持规定材料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八、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安装以及阳台封闭进行统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督促有关(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相关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临时)管理规约可以约定,装饰装修车辆、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九、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