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07-02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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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2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0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09044312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53679。

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1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事项外,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应当由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审批机关的告知】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包括申请人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机关告知的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或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或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检查告知承诺书的规定内容、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修改;逾期未提交修改材料的不予受理。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收件窗口、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审批机关根据权限确定。

第十条【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推送至“信用六安”平台。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审批证件的注销】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操作规程】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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