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08-14 20:15
字号: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 16号)和《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扎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19) 56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综合验收协同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和《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19〕56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综合验收协同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含园林绿化率和市政配套核实);(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四)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六)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传输等市政公用服务的事项验收;(七)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特定项目办理事项,阶段内并行推进。

第五条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六条  联合验收事项通过“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发放结果文书原件,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完成本部门的相关验收工作。

第八条  与联合验收相关的规划、人防、档案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质量。

第九条  联合验收分为前期受理、开展验收、出具结果文书三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受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以下流程进行:(一)申报。一是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对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须在申请表中注明。二是窗口申报,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二)项目受理。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接件后,牵头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对受理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第三章  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知各验收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验收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说明。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 对专项验收未能通过的,各部门应当场提出原因,出具整改通知书、意见书等书面手续,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确认。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的相关程序一般应在现场全部完成,对工作量较大、程序较复杂、现场难以完成的个别事项,各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对各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现场验收时发现的整改材料,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第十五条  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专项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质量监督验收通过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验收监督报告;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第四章  出具结果

第十六条  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具《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步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受理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验收单位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部门、单位不得缺席,缺席的统一默认为现场验收通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验收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为验收通过。缺席默认、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缺席部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受理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二)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三)对应当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未纳入项目审批系统而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验收的;(四)未按照限定时间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备案)不通过的,未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未一次性告知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目的及必要性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综合验收协同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四、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 16号)和《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扎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六政秘(2019) 56号)。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