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建质〔2018〕10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建立我市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管对象及范围
凡市本级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监管范围。
二、资金监管原则
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照专户收存、专款专用、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实行属地、归口管理,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联动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监管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工程款资金专户的设立和监管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处理、案件查处及日常监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区重点工程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
三、实行“三项制度、两个监管账户、一个资金保障”制度
以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为支撑,建立市本级建筑工程农民工统一实名信息管理数据库,通过“三项制度、两个监管账户、一个资金保障”措施,对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流程监督,监管平台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维护。
(一)建立市本级建筑工程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
建筑企业(包括在六安市本级区域有施工项目的外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对本项目工程农民工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实名登记名册台账,包括每位农民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岗位或工种、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等)的核实更新登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必须向所在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首次申领银行卡由施工承包企业在设立的工程款监管专户行统一免费办理,作为本人长期使用的工资卡,如农民工在本监管专户行有本人银行卡,可以不再办理)、职业资格证、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建筑企业应及时准确的将实名登记台账的基本信息上报监管平台,形成市本级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登记数据库。信息上报后,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办理《六安市建设领域务工考勤卡》(以下简称务工考勤卡),该卡与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绑定,具有在市本级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务工考勤功能,农民工可在本人所有务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上下班考勤,农民工只能自己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外借或交给班组长代为保管。实名登记数据库与监管系统联网,为建筑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服务。农民工可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查询实名登记基本信息。
(二)建立市本级建筑工程项目统一考勤系统
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考勤机,制定考勤制度,严格门卫制度,明确考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严格执行农民工刷卡考勤制度,对农民工进出场实施刷卡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刷卡考勤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必须持本人的务工考勤卡刷卡考勤,考勤记录与本人工资挂钩。对未持有本人务工考勤卡的,应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考勤系统与监管平台系统联网,实时自动将考勤记录传输到监管平台,考勤记录是企业用工、工资发放、工伤理赔和处理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对无考勤记录引发的农民工工资纠纷,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考勤信息供建筑企业、农民工本人和相关部门随时按程序查阅调用。
(三)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
主要是解决层层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在实名登记时将自己本人银行卡信息录入,作为自己本人的工资卡,总承包(包括分包)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只需从监管平台上调取该农民工的考勤记录、银行卡号,编制工资表,由工资代发机构将工资汇入经登记确认的农民工工资银行卡。
建筑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实名登记,对无务工服务卡自筹资金发放的工资,不作为实发工资,不得从工程款监管专户中列支、冲抵重点监管资金数额。
四、监管账户设置和管理
(一)专用账户设置
建设工程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开设建设资金监管专户,总承包企业必须自主选定一家与农民工工资系统联网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设立工程款专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专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案。工程款专户用于该项目划拨工程款,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工程款专户或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两个专户都必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工程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资金应全部通过专户运行,总承包企业不得再另行设立该项目的其它工程款账户。
(二)监管账户管理。
1.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须向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缴存一定数额的预储金,预储金额度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2%确定,用于发放工程施工初期的农民工工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信用较好(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诚信信用企业)的项目,可按合同总价1%的比例预缴存。预储金余额应动态保持在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实预储金数额,对不能缴存规定预储金数额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汇入工程款监管专户后,其中工资性工程款为25%(市政工程20%)(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诚信信用企业此项为20%、市政工程15%),作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逐月累加,专项用于已办理实名登记、且有考勤记录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如重点监管资金不足发放当期应付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补充,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在工程款支付节点必须结清全部应发农民工工资。非工资性工程款为一般资金,随时用于购置材料、租赁设备等工程建设。
3.每月5日前,工程款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上月应发农民工工资总额,余额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充。系统维护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和人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及监理单位发送预警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
4.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离监管的要求,在办理预售许可后,建设单位从房产部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拨付资金时,其中工程款必须转入项目工程款监管账户,其中25%(市政工程20%)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5.BT或PPP项目由总承包人代替建设单位履行支付工资性工程款义务。
五、职责分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每月5日前,工程总承包人(项目部)指定的专(兼)职劳资人员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作业班组长,对施工现场的考勤系统进行用工考勤汇总,根据考勤情况共同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表中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出勤天数、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待发工资数),工资表经本人认可,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农民工日工资不得高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标准3倍,高于3倍以上的,应该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2日,公示无异议的,总包单位将确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提出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申请。
2.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上月工资表和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申请核准表通过监管系统报送,经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工资支付规定的,将工资发放表经监管平台系统传递给工资代发银行机构经系统确认后,通过工程款监管账户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中,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二)建设、监理单位
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审的每月已完成完成工程量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汇总表,提出使用的监管资金申请进行核准。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的,应在10日内完成工程量和当期农民工工资核准,核准后通过监管系统上报,在每月20日前将工程款转入工程款监管账户,结清当期所有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程款监管账户转入资金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施工企业没有依照规定按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并按照程序报送专户银行代发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相关工程款。
(三)监管部门
每月25日前,专户银行应将上个月工资专户资金到账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于没有按照时间节点缴存和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人员工资表的,责令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良记录核定标准和“黑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户撤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可(开据项目已完工和无拖欠工资证明)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六、责任追究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建筑企业不得挂靠,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否则,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发生分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程款,非工资性工程款依法解决。
(三)工程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的工程款未汇入监管账户的,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追偿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业人员实名制、施工考勤等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督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施工考勤规定的,及时报告住建、人社部门。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时,应将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结算办法、使用条件和途径、使用程序和监理职责等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六)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专户资金、商品房预售专户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动态、网上监管,将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考核范围。对违反规定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加载至安徽省企业信用平台。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市所辖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其中25%为人工费做为重点监管)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
资金托管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建 设 单 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监 管 银 行):
根据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程款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工程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款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程款专户的开立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工程款专户,重点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工程款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程款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二、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工程款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工程款专户起至工程款专户撤销为止。
三、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甲方每月将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划入工程款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一)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负责每月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丙方,由丙方从工程款专户中重点监管资金中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卡上。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及时拨付工资,同一工资支付表上的金额应一次性向农民工工资卡划转完毕。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一)工程款专户中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二)丙方发现甲方向工程款专户划拨当月资金后,资金仍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时,负责督促乙方筹集资金。
(三)丙方发现工程款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3天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报送
丙方负责将项目工程款专户中重点监管的农民工工资和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资金发生流转当日录入“六安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供甲、乙双方查阅。
五、工资专户撤销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可凭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据的项目已完工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撤销工资专户,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如有余额,划转至乙方账户: 。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专户撤销后,则该协议终止。
七、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八、其他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第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方、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 托 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 托 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 托 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项目名称:
甲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分 包 单 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16〕22号)和《六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六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六人社秘〔2017〕421号)等文件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农民工本人和施工班组长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审核确认乙方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
四、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五、乙方对所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实施信息化考勤管理,并进行有效监督。甲方委派 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 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
六、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并从剩余工资性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三)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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