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1-07-0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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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增梯办〔20211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  

202179         

 

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业主自愿,费用自筹。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增设电梯及后期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2.政府引导,社区协调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协调服务职能,引导相关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3.规范实施,确保质量。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实施过程应当加强专项设计和审查,规范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和电梯使用登记,确保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

4.明确责任,保障安全。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金安、裕安、市开发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地面4层以上(含4层)非单一产权无电梯住宅,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通过选择有代表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项目进行先行示范,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单梯为同一业主(含共有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除外。

三、实施程序

(一)明确实施主体。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达成实施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制定实施方案。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增设电梯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专项设计方案应送相应资质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专项设计前,实施主体须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实施主体应当编制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

(四)查验实施方案。上述(二)(三)项提及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经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组织实施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召集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并书面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查验合格意见。

(五)办理报建审批。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在区级“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选择);

3.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文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4.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合格意见;

6.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书面协议。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牵头组织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对增设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增设电梯涉及给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迁移成本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混接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增设电梯的配套需要。

(六)工程建设施工。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增设电梯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监管,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向区政府(管委)申请联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备案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

(八)电梯使用登记。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建设单位或业主自筹,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增设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相关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总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市、区财政对中心城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相关职能部门对增设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市、区财政根据分摊比例据实拨付。

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探索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原则,相应资金筹集与分摊模式、权责关系等由业主与电梯企业自行协商确定。符合本方案实施条件的,适用政府财政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区级组织推进、街道社区做好服务”的三级体系推进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定期召开领导组办公室会议,协商解决各区在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金安、裕安、市开发区政府(管委)分别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至少安排2名专办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至少安排1名专办员,负责摸底、上报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项目,指导业委会或直接召集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充分沟通协商,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规划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违建行为等相关管理工作。

给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专业经营单位明确专人参与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管线迁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电梯使用人是增设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增设电梯安全使用负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增设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三)严格建设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尽量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由该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规范使用管理。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服务收费方案等事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附件

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表(试行)

序号

环节

具体要求

涉及主体

备注

1

征求意见

申请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充分听取本单元或者本栋全体业主的意见。

小区、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即申请人)达成书面统一意见,推选代理人,并就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概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政府补贴资金汇入专项账户等内容依法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业主协议书。(暂时无法明确的事项,可在报建前补充签订)

全体业主

 

2

房屋鉴定

申请人在申请增设电梯报建前,须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鉴定机构

 

3

专项设计

申请人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资质不低于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按规定委托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专项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根据房屋状况,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确保增设部分和楼本体各自独立、安全可靠。

设计单位

审图机构

 

4

公示公告

业主协议书、专项设计、施工方案等经所在社区、街道查验后,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达成调解协议的,由社区、街道出具查验合格意见

街道社区

 

5

签订协议

公示结束后,申请人自主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增设电梯项目协议、电梯采购安装合同等。

申请人对增设电梯全过程(包括施工、使用和运营维护)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维保单位等应具备相应资质,负相应安全责任。

协议(合同)各方

 

序号

环节

具体要求

涉及主体

备注

6

联合

审查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1.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2.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3.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文本、房屋安全鉴定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4.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5.街道社区查验合格意见;6.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书面协议)报区政府,区政府牵头组织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管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区政府相关部门

 

7

工程施工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所在社区、市场监管、住建、城管部门报备,办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手续。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购买相关保险。

社区、市场监管、住建、城管

 

8

联合验收备案

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联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备案后30日内,施工单位向申请人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及时将工程资料归档成册,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审查存档。

项目协议各方、区政府相关部门、城建档案馆

 

9

使用登记

申请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后续管理主体是申请人(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承担相关安全、消防责任。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区市场监管局

 

10

申请补助资金

市、区财政部门对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竣工验收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电梯档案移交表、补助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根据分摊比例将政府补助资金汇入专户。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区财政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物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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