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 六安市公安局六安市规划局 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6-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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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出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六安市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城乡规划局         六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六安市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居住小区交通秩序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居住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的监管、清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停车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街道、社区及物业企业负责居住小区内停车管理规定宣传、教育,积极协调、处理区域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
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采取优化交通组织、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留出消防应急通道等措施,积极改善居住小区交通秩序。
      第二章  停车设施建设、管理
      第五条  居住小区停车设施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地面停车位、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及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
      第六条  居住小区规划用于停车的设施,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应充分利用居住小区内部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停车场停车。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信息,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若转让的,应当转让给本小区业主;租用该停车设施的业主优先享有购买权。居住小区内的停车设施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续租。
      第七条  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设施不足时,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区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城乡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停车位施划的指导。鼓励社会资金,在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内依法依规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第八条  居住小区已建成的车库、车位等停车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地锁、路障,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及小区道路、人行道、其他公共场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停车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停车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人防部门应加强清理整顿居住小区内地下人防工程。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停车设施设计的监管,做到小区内人车分流,合理配置非机动车库、车位及充电设备。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条  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小区内停车管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充分征求并采纳业主合理意见后,报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将制定的本小区内停车管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充分征求并采纳业主合理意见后,并经已交付业主一半以上同意,同时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小区内停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停车位使用、施划方式,车辆停放方式,停车费用收取、收益分配方式等。
      第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居住小区内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其他车辆通行。为方便居民出行及有效利用车位,车辆应当有序规范停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使用者必须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人指挥管理,不得擅自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内(公共活动场所、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绿化带等)。小区外车辆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入小区,确需进入的,要遵守小区内车辆管理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
      居住小区内禁止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等;但正在进行救援救灾和维修作业的专业经营单位工程车辆除外。
      禁止将故障车(僵尸车)长时间停放在居住小区停车位(场)上。
      第十三条  提倡居住小区引进正规停车管理公司加强管理。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晚间向附近居民开放停车,新增错时停车位等。提倡居住小区内不设固定专用车位,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车主信息登记、更新与核实,夯实静态交通管理基础。 
      第四章  交通引导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应当划定停车区域及泊位标线,划线停车后,路面宽度不足以双向会车的,应按主车流方向设置分流引导标识。小区内出入口、主次干道入口应当设置限速标志。
      第十五条  车辆进入小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拐弯车辆让直行车先行。小区出入口处禁止车辆随意停留。
      第十六条  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等,对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及影响小区道路畅通、环境秩序、公共安全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加强宣传引导,严厉查处违规占道、违规停车、违法行驶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实现人车各行其道、车辆有序停放。坚持堵疏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综合执法进小区,把居住小区车辆停放、行驶纳入城市交通秩序统一管理。对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车辆,有碍消防通道、公共安全、损害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
      对于长时间停放在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场)或其他公共场地上的故障车(僵尸车),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并公告30日后,将对该车强制拖离小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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