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9月9日,市政府公布实施了《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 问: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
答:《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因货币补偿价格与购房券价格差距较大,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但主城区商品房房源不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比例”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规定。
2、问:《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对主动配合搬迁的被征收人奖励标准。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最高奖励标准可达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比原《办法》提高了20%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最高奖励标准可达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标准从零增加到10%,通过在不同的时限内享受不同的奖励标准的方式来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钥匙的,在原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是增加了刺激购房消费的奖补项目。对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一年内购买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对在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补助。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安置补助。对持购房券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100元/㎡的奖励。
三是优化货币补偿款支付流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货币补偿金额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复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市城投公司按程序报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这样减少了中间一些繁琐的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国开行棚改贷款资金支付进度,打通了支付环节,增加了群众的满意度。
3、问:货币补偿的金额怎样确定?
答:按照《补充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我们举例说明,以被征收混合二等100㎡住宅房屋为例,计算货币补偿的金额: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为4000元/㎡(后面所有的奖励、补助标准都是以此为基数)
2、原货币补偿的金额为:100㎡×1.1×4000元/㎡=440000元;
3、若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钥匙的,所得货币补偿款为: 100㎡×1.3×4000元/㎡=520000元;
4、若在一年内购房的,再享受5%的安置补助:100㎡×4000元/㎡×5%=20000元;
5、若在一年内购买库存量较大的城南镇、三十铺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再享受10%的安置补助:100㎡×4000元/㎡×10%=40000元
也就是说,征收混合二等100㎡住宅房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钥匙的,可得货币补偿款为520000元,拿了这个补偿款后在一年时间内再次购房的,又可得20000元的补助,实际货币补偿款为540000元。若在城南镇等周边乡镇购买商品房,可得40000元购房补助,实际货币补偿款为560000元。
在不同的期限搬迁,享受的奖励比例不同,是否再次购房或在不同的区域购房,享受的安置补助也不同,故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被征收人搬迁的期限和购房的区域。
4、问:货币补偿后再购房有哪些税费优惠?
答: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问:使用购房券购买库存量较大区域商品房有无优惠?
答:有优惠。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购买库存量较大的三十铺镇、城南镇、南山新区等周边乡镇范围内商品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100元/㎡的奖励。
6、问:选择货币补偿有哪些好处?
答:按照增加奖励比例、安置补助的计算方式计算货币补偿价格后,一是缩小了货币补偿与购房券补偿价格的差距,被征收人更愿意选择。二是对有刚性需求的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后,有可能转向二手房市场寻找房源,拓宽安置渠道。
7、问:《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是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二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
8、问:《补充规定》从何时执行?
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的,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对列入2016年度征迁计划的项目,2016年1月1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9、问:《补充规定》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2016年5月份,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皖发〔2016〕21号)明确提出:“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好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2016年6月份,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又提出“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以后年度逐年提高比例”“市、县政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居民,给予适当奖励”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补充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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