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住房城乡建设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领导
    2.部门设置
    3.人事信息
    4.政策法规
    5.行政权力运行
    6.规划计划
    7.财务预决算
    8.房屋征收与补偿等重点领域信息
    9.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信息
    10.房地产市场管理
    11.建设工程与建筑市场管理
    12.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13.其他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应将本单位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