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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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局属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经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查,经局办公室保密审查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六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是委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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