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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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机构,会同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等组成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制度,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局办公室;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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