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监管要求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发证、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预售许可,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坚决不允许进行预售,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领程序。
1、开发企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经研究讨论能否同意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说明理由)。
4、准予许可的制作发送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
(二)监督开发企业公式预售许可的具体信息,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全部信息,让公众知晓知情,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三、事后监管
(一)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内开盘,并公示所有房源和销售价格;
(二)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三)监督开发企业按时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四)依法对商品房预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规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受理10日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建设。对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与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流程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按规定时限发证;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列入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无证上岗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按程序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报名培训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报名培训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流程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报名、培训、考核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按规定时限发证;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列入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无证上岗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按程序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报名培训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报名培训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格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强化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监管职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变更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流程监管。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按规定时限送达已许可的施工许可证;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督查抽查机制。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采取暗访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对被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检查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强化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对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监管职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各类市场主体施工许可流程监管。严格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结果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按规定时限送达已许可的施工许可证;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或通过网上审批系统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无证上岗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按程序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施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房地产开发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
二、事中监管
(一)强化流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缺少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初审、复审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法定告知,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确保信息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实施网上申报审批,线下核验相关材料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使用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进行资质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审核通过后,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结果形成批复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同步生成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照。
三、事后监管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列入市住建局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和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建局将依法核实、处理。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责任追溯
(一)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明确审查环节,按照“因岗定人、从严控制、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坚决做到一岗一人, 专人专责,严禁将受理、审核、审批等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
(二)加强人员监督。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纳入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管力度,建立互通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严格执行受理、初审、会审、公示、批复、发证、结果公开制度。依法告知资质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窗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市住建局职能科室对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专家审查,并经领导会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依法公告并发证。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筑业企业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动态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企业资质许可而从事有关工作、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许可、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并根据检查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三、事后监管
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及后续监管,指导各县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及后续监管。通过对工程监理的资质申报资料审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资质核准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合法依规。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实行网上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资质核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结合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承包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监理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监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法告知资质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职能科室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住建职能科室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发证。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列入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通过标准的图纸审查通过的;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图纸不通过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设计图纸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设计图纸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审核、决定流程监管。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消防验收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出具正式受理通知书。审核:审核材料并现场验收,提出拟办意见。决定: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不予验收通过的,应告知理由)。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列入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有违法行为的,有权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2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原因;予以受理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原则上15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反馈投诉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准予验收的;对具备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设计图纸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和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消防验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备案工作流程,促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11项,项目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属地监管原则,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进行监管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进行监管。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实行统一受理、结果公开制度。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进行告知;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管程序。
1、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补正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2、核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将有关整改要求形成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核发登记标志的,登记标志应当及时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悬挂。
3、组织专项检查或联合大检查。每年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聘请起重机械设备专家对城区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覆盖检查,或采取质量安全大检查的形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结果公示。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办理使用登记而擅自使用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已办理使用登记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安全使用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检查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使用登记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2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一、监管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初审转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质标准,监督检查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实行网上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资质核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结合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1、日常监管: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勘察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2、发证后监督抽查: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报告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转报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一、监管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初审转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质标准,监督检查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实行网上申报,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照资质核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结合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1、日常监管: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设计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2、发证后监督抽查:对已取得资质的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报告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吊销资质。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转报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4项,项目名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一、监管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 l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受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1、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
3、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经市住建局同意后,反馈申报单位。
4、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对收到的署名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处理;
5、提请市住建局发布公告认定结果;
6、制作和授予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三、事后监管
1、联合核查。对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
2.信息统计。督促项目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指标对比,每年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四、责任追溯
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专家审查合格而不进行公示公告给予认定或专家审查不合格而通过认定的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认定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5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流程监管。
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抽查合格的予以发证。
(二)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列入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有违法行为的,有权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2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原因;予以受理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原则上15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反馈投诉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备案抽中项目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准予验收的;对具备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设计图纸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和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消防验收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备案工作流程,促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六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6项,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21〕134号)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初审转报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公示审核管理
1.受理阶段。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产品确认的工作程序。
2.材料初审。对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申报的新墙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3.审查核验。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市、县(市)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现场审查、核验。对现场审查、核验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整改、完善。
4.初审转报。对现场审查、核验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及时上报省厅,并告知申请人。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核行为。制定并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加强对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查、产品质量抽检、双随机检查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二)登记归档。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办公室人员对已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建立备案工作台账,将有关资料登记归档。
四、责任追溯
(一)对全市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在巡查、抽检中发现企业违规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现象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企业根据情节严重适时上报省厅撤销证书。
(二)确认初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7项,项目名称:“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
一、监管要求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受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联合核查。对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伪造技术资料获得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撤销决定。
四、责任追溯
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对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对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而通过建设领域新技术和新产品确定及推广应用决定的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认定工作。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发展规划。
二、事中监管
1、首先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市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目标;再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市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做好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
2、起草规划草案,编制草案初稿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人签发。
3、规划方案确定以后,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目标完成情况,受上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确保规划方案的落实到位。并做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对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一、监管要求
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负责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业务。
二、事中监管
(一)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入库。
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根据六安市住建局六安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窗口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数额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三、事后监督
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四、责任追究
市住建局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及时追回有关款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三)拖欠、截留、坐支、私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五、保障措施
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0项,项目名称:“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一、监管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事后监管
1.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受理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建设。对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与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1项,项目名称:“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一、监管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中监管
建设单位应当申报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备案主体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机构是否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是否签字,同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三、事后监管
1、集中检查: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
2、随机抽查: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六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监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和六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2项,项目名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一、监管任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审核:审核材料提出拟办意见。
(三)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权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2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原因;予以受理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原则上15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反馈投诉人。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准予备案;对具备开工条件不予备案或者在期限内做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备案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备案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公租房租金收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工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六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3项,项目名称:“公租房租金收缴”。
一、监管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行为采取要件审查、合同审核等程序,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要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申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对办结件的审查,检验办理流程和办结受理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二、事中监管
(一)现场检查。在办理现场采取不打招呼、不设定时间的方式对受理、审核、租金收缴回执等过程进行检查,对受理资料和办结时限采取跟踪办结件方式进行时效审核。
(二)受理投诉、举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机关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应根据检查目的、类型确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组成和分工。
(二)开展材料审查。检查前确定检查类型,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抽取部分资料对要件和当事人信息进行审核,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备检资料涉及产权信息和租赁合同内容等应当保密。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过程,并作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租户不收缴房租,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租户乱收缴房租;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收缴房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程序中参与租金审核、收缴的工作人员德能勤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4项,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业务科室及县(区)主管部门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情况。主要包括估价机构备案的受理和对辖区内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措施
1、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检查。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在市本级及县(区)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验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中介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 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近期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市本级审批机构及县(区)主管部门和估价机构根据督查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4、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三、事后监督
(四)个人和组织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活动的,有权向住建部门举报,住建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六)行政相对人对住建部门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建设。对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与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5项,项目名称:“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一、监管要求
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网签备案申请表、撤销备案等相关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审核通过后予以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1.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受理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建设。对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与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六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和六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6项,项目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监管任务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审核:审核材料提出拟办意见。
(三)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权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2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原因;予以受理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原则上15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发现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反馈投诉人。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准予备案;对具备开工条件不予备案或者在期限内做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备案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备案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27项,项目名称:“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一、监管要求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二、事中监管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施测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的准确性;测绘成果的面积测算依据和方法是否合法。
3、做出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1、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准予确认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确认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核、备案、认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建设。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与行政执法能力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8项,项目名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属地监管原则,按照管理规定落实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备案进行监管,取得首次安装前发生变化、中止安装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备案的程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备案,安装前实行统一受理、结果公开制度。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安装或者不予安装的决定,并进行告知;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督管程序。
1、现场核查。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告知检查内容、通过检查考核实物并签署意见,必要时留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核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经告知而擅自安装、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取得安装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检查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安装、拆卸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安装、拆卸的或者未在期限内作出准予安装、拆卸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加强对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备案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受理、审查。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修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等要求,结合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9项,项目名称:“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强化属地监管原则,按照管理规定落实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在发布之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中监管
(一)依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监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建市函〔2016〕257号)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进行告知;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
(二)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有关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或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受理和审查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备案审核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检查。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审核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六安市危险房屋鉴定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结合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0项,项目名称:“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一、监管任务
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
二、监管措施
(一)公示申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所需材料。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在六安市政务服务网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危险房屋安全鉴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二)申报资料审查。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资料包括: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房地产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鉴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房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原始技术资料;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三)组织现场鉴定。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后,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约定现场勘查鉴定时间,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配合完成现场勘查工作需要的条件。
(四)出具鉴定报告。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应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结合房屋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论证,准确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合理建议,在现场勘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签发完成鉴定报告(因结构复杂需要进行结构验算、检测鉴定需要利用检测机构报告数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特殊原因不计入承诺办理期限内)。
三、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
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在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成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房屋安全责任事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六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应高度重视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培训。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房屋安全管理意识。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31项,项目名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属地监管原则,落实施工单位应当自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对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行为进行监管。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管理,实行统一受理、结果公开制度。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进行告知;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
(二)明确监管程序。
1、实行验收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市质安处建筑起重机械科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的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也可现场实地核查)资料齐全核发登记标志,资料留存归档。
2、核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已核发登记标志的,登记标志应当及时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悬挂。
3、组织专项检查或联合大检查。每年组织自升式架设设施专项检查,邀请起重机械设备专家对城区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全覆盖检查;或质量安全大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进行检查,信息公开。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取得合格登记而擅自使用的行为,或取得合格登记后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按程序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直与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未悬挂验收合格登记牌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发放登记牌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登记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登记牌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燃气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32项,项目名称:“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监管要求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县区住建/城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过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资料审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备案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法依规。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申报受理。审批部门对照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审查。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对照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4.结果反馈。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同意的,出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要求,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各燃气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并通过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结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填写对照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二)现场监督检查
对已备案的燃气工程,采取行政检查的方式对相关点位进行监管,检查文件资料,结合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现场核对燃气工程与备案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燃气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予以备案的;
4.在实施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夯实层级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好燃气工程备案后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燃气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建筑施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城市供水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33项,项目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一、监管要求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市城管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各县(区)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申报受理。审批部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审查。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4.结果反馈。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同意的,出具准予备案结论。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要求,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各供水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并通过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结合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填写对照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二)现场组织演练
演练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省、市供水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予以备案的;
4.在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夯实层级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后的日常管理、演练工作。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供水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六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4项,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一、监管任务
六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进行合理分配。
二、事中监管措施
1、签订保障性住房合同;
2、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
3、保障性住房维修与维护;
4.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三、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监督。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3、加强普法宣传。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技能。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六安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5项,项目名称:“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一、监管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对公共租赁住房行为采取要件审查、合同审核等程序,审核公共租赁住房要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申请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对办结件的审查,检验办理流程和办结受理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二、事中监管
(一)现场检查。在办理现场采取不打招呼、不设定时间的方式对受理、审核、申请表填写等过程进行检查,对受理资料和办结时限采取跟踪办结件方式进行时效审核。
(二)受理投诉、举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机关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应根据检查目的、类型确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组成和分工。
(二)开展材料审查。检查前确定检查类型,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抽取部分资料对要件和当事人信息进行审核,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备检资料涉及产权信息和租赁合同内容等应当保密。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过程,并作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备案;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进行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程序中参与审核、备案人员德能勤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6项,项目名称:“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一、监管任务
对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等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对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经中心审核,审核流程是否规范。通过对办结件的审查,检验办理流程和办结受理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二、事中监管
(一)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验缴存职工的业务申请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对受理资料和办结时限采取跟踪办结件方式进行时效审核。
(二)受理投诉、举报。通过执法检查、日常业务管理、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群众监督、信访、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应根据检查目的、类型确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组成和分工。
(二)开展材料审查。检查前确定检查类型,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抽取部分资料对要件和当事人信息进行审核,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备检资料涉及产权信息和租赁合同内容等应当保密。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过程,并作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全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群众投诉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审核备案;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进行审核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程序中参与审核、备案人员德能勤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积金管理和缴存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7项,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监管任务
对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等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单位录用职工、退休职工、辞退职工等是否及时办理设立、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是否齐全,审核流程是否规范。通过对办结件的审查,检验办理流程和办结受理件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二、事中监管
(一)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验缴存职工的业务申请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对受理资料和办结时限采取跟踪办结件方式进行时效审核。
(二)受理投诉、举报。通过执法检查、日常业务管理、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群众监督、信访、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后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应根据检查目的、类型确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组成和分工。
(二)开展材料审查。检查前确定检查类型,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抽取部分资料对要件和当事人信息进行审核,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备检资料涉及产权信息和租赁合同内容等应当保密。
(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报告的形式告知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过程,并作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全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群众投诉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备案;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进行审核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程序中参与审核、备案人员德能勤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积金管理和缴存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广大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同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8项,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一、监管任务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责任监管: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监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办理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决定责任监管: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送达责任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办理结果材料。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贷款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程序中参与审核、备案人员德能勤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积金管理和提取、贷款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后监管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39项,项目名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监管行为,实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行为的公开便利。强化属地监管原则,落实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登记备案监管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流程监管。
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书面证明文书资料备案监管程序,统一受理、建立台账、结果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予以受理的,并资料齐全,及时给予办理《商品房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按照规定时限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登记备案或者不予登记备案决定并告知”;按规定时限发放《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按档案整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便于查询。
(二)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主体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小区登记备案工作中作出的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料备案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经验收而擅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弄虚作假蒙骗验收而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二)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行为的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资料备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准予备案的;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不予备案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明确监督检查程序。
1、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要求,从市场主体名录库(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资料备案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程序对被抽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料备案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2、实施现场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根据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各方责任主体的类型、履职行为、检查标准等内容制定。检查人员到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申诉途径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通过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或有关整改要求形式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作出结果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未经验收而擅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对弄虚作假蒙骗验收而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由相对应的执法单位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或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施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规定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与执法实践能力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执法督察。不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各类市场主体核准登记监管服务工作。
(三)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管理相对人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备案后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要求,结合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2023年度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第40项,项目名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一、监管要求
六安市建筑产业中心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砂浆搅拌站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产品的供应。
二、事中监管
1、依据国家政策制定预拌砂浆搅拌站备案相关规定,企业申请预拌砂浆搅拌站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并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组现场查验并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以及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对备案企业和产品出具产品备案证并公示。
三、事后监督
1、对备案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品不定期进行抽检。
2、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落实监督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3、履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预拌砂浆生产生产企业备案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依法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未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报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备案证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备案证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备案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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