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水当家”监管服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秘〔2022〕9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城区“水当家”监管服务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六安市城区“水当家”监管服务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区供排水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城区供排水一体化管理工作,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长效稳定、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市城区(除叶集区外)范围内城市供排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集中供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城市内涝治理等。城区范围依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水当家”是指在城市供排水行业中承担规划计划、投资决策、建设监管、运维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
本导则所称“水管家”是指依照规定取得城区供排水相关特许经营资格并承担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职责的社会专业化主体。
第四条 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导向,构建厂网河一体、供排水一体、建管运维一体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建立“管控有力、节约高效、服务便捷、智慧科学”的“水当家”工作模式,搭建城市智慧水务“水管家”服务平台,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污水处理效能、满足城市排水防涝需求。
第二章 水当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制定供排水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措施;批准城市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批准市本级供排水年度建设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研究决定“水当家”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发改、住建、城管、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担负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城市集中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的成本监审和价格审批;负责“水管家”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控制等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拟草供排水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措施,牵头谋划“水管家”实施内容,参与运维绩效考核,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三)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城区供排水管理办法;负责排水许可、破路占绿许可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机关作为实施单位的“水管家”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监管、运维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自备水源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负责本机关作为实施单位的“水管家”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监管、运维监管及考核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排污许可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及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水管家”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排水行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负责“水管家”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工作。
(七)市卫健委负责城市集中供水卫生指导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水管家”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水管家”项目资金保障与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九)市审计局负责城市“水管家”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负责编制辖区供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提出纳入“水管家”项目的建议;负责本机关作为实施单位的“水管家”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监管、运维监管及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水管家”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和施工环境保障;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及“水管家”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编制城区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水管家”公司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区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依照“水管家”相关合同等,对标国内先进,编制“水管家”实施方案,报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条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应依据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求,会同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及“水管家”公司,结合实际提出“水管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组织审定。经审定纳入“水管家”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列入市本级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政府(管委)在城区实施的未纳入“水管家”建设项目的其他供排水项目,在实施前应当与“水管家”公司做好方案对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水管家”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等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把投资控制关。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在“水管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审批过程中,要优化环节,提高效率。
为保证城区供排水设施互联互通、高效运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涉及供排水设施的项目时,应征求“水管家”公司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水管家”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要依照职责加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投资调度,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做好项目实施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城区其他供排水项目,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管家”公司参与。
“水管家”建设项目及城区其他供排水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管线测量检测成果等资料)报市城管局备案。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资料应符合工程归档要求。城建档案馆应将专业管线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等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下管线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户应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第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动城市供排水设施的,属地城管部门在审批拆除、改动方案时,应当征求“水管家”公司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供排水管道覆土前或非开挖供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测,出具检测评估报告(含影像资料)。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供排水设施由“水管家”公司负责统一运营维护。暂未完成运营移交的,由区政府(管委)按法定程序确定的机构运营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自建的供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运营维护。对于产权人无法运营维护的,由依法确定的受托人负责运营维护。
第十九条 市城管局、市水利局以及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城市供排水管理部门应依照“水管家”相关合同,将存量城市供排水设施和竣工验收后的增量城市供排水设施,按程序及时移交“水管家”公司统一运营、统一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供排水一体化运营维护报告制度。“水管家”公司应当每月向市城管局报告运维情况,每年末提交当年运营维护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供排水一体化运维档案管理制度。“水管家”公司应当对移交运营维护的供排水设施档案指定专人管理,保存运营维护技术资料、日常记录等相关资料,结合智慧水务平台建设推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管家”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压缩报装报修环节、精简相关材料、推行“即办措施”,不断提升用户满意度。
第六章 监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区涉水行业管理部门要依照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规范供排水行为,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加强排水许可管理,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汽车清洗、医疗等活动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督促其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对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行为,城管部门应当委托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对于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区政府(管委)应做好督促、整改工作,整改方案需经市城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相关监测数据应与城管部门、“水管家”公司共享。
第二十六条 “水管家”公司应加强对运维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供排水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告知“水管家”公司查处结果。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牵头建立“水当家”与“水管家”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城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编制城市供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排水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
“水管家”公司应编制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专业化队伍并组织演练,落实应急物资保障。
第七章 建设运维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局应会同发改、住建、财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水管家”建设运维绩效考核组,按有关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应不断完善市城区水环境(厂-网-河)一体化综合治理一期PPP项目、市城区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配套考核办法。同时根据“水管家”相关合同,研究制定“水管家”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推进城市供排水建管运维工作逐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按效付费模式,在“水管家”绩效考核中将供水管网漏损率、污水厂进水浓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等指标作为激励性考核内容,与政府付费挂钩,鼓励“水管家”公司持续提升供排水运维效能。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财政资金筹集、项目预算安排,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指导“水管家”公司探索引入其他社会资本,建立“水管家”项目多方投入机制。
第三十五条 “水管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会同“水管家”公司对年度建管运维支付需求进行测算;编制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预算,报市住建局汇总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水管家”项目市区财政支出共担机制,共担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由六安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