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科〔2024〕49号
各县区住建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光储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六安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全市碳达峰总体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推进全市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根据《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安徽省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六安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着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引导全社会主动生产和消费绿色电力,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为全市碳达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按照“应建尽建、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原则,在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及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领域,打造一批具有不同场景示范效应的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支持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到2025年,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比例达到50%。到2030年,光伏建筑一体化在我市各类建筑实现规模化、市场化应用。
三、基本要求
(一)新建建筑
符合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应充分利用建筑屋顶、立面等适宜场地空间安装光伏系统。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鼓励采用光伏瓦、光伏玻璃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构件。积极探索光伏应用场景,鼓励利用建筑项目内地面停车场(棚)、配电房、物业用房、地下室出入口等零星场地安装光伏系统。
因项目能源需求或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技术论证,调整光伏建设要求或改为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二)既有建筑
支持既有工业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屋顶及墙面配套安装光伏系统。鼓励各县区结合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对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积极探索商业模式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老旧小区屋顶或墙面维修、更换等城市更新项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四、建设要求
(一)新建建筑
1.公共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有玻璃幕墙、石材外墙或铝板外墙等设计要求的,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
2.工业建筑。新建工业建筑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新建的工业厂房,在屋顶光伏应用基础上,原则上墙面光伏发电组件面积不少于南、东、西三向墙面有效面积之和的10%;鼓励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工业厂房墙面配套安装光伏幕墙设施。
3.居住建筑。新建居住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时,应同步安装屋面光伏系统,光伏发电组件投影面积不少于有效屋顶面积的35%。
(二)既有建筑
既有建筑增设屋面光伏系统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检测鉴定标准对建筑结构、屋面构造、防水、防火等进行检测鉴定。对不符合增设要求的应进行加固,并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确保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确保光伏系统及建筑物安全。
五、管理要求
(一)规划引导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涉及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需求,按规定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并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规划方案审查过程中加强对光伏设施设置的指导,确保立面形象(含第五立面)、建筑风貌等尽量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提早谋划、提前征询当地电网企业意见,加强与设计单位、太阳能光伏厂商等单位沟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共同深化优化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单位应加强各专业间协同配合,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DB34T 5006)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国网六安供电公司)
(三)施工监管
建设单位应采用经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太阳能光伏系统产品,鼓励优先采用高效高性能先进指标产品。光伏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10年。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新建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加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查验力度,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技术标准,严格组织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专项验收,并在单体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光伏安装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光伏系统实施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内容之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五)规范并网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实施、能建尽建”原则实施核准(备案)管理;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省有关标准要求,达到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电网企业应按照“能并尽并”的原则,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同步开展建筑供电,光伏并网受理,确保建筑和光伏项目同步具备装表接电条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光伏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网六安供电公司)
(六)运行维护
建设单位(业主)或运行单位应加强光伏系统运维管理,建立日常巡检、清洁维护、故障排查与处理、安全检查、数据监测与分析、预防性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光伏系统及其发电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将光伏组件下方进行围合用于存储、居住、生产等违法违规用途。新建住宅建筑的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作为住宅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其发电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或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闭合管理体系
市工信局(光储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光伏试点示范
创新商业投资模式,鼓励探索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项目开发管理机制,支持引入第三方新能源企业打包式、跨行业承接建筑领域光伏新建、改建项目,平衡项目收益。依托省有关政策,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创新应用场景案例申报省级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项目,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本地光伏建筑一体化试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出台建筑光伏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三)开展技术攻关,强化电力消纳保障
建筑光伏电力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通过充电桩、上网等方式合理利用。探索绿电应用场景,开展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提升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及可控负荷的协调控制、智能计量、安全防护等技术实现能力。支持建筑光伏设施运营企业与能源服务商加强合作,打造一批超低能耗(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厂典型场景,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系统协同互补,逐步实现“源网荷储”深度融合、灵活互动。
(四)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积极发挥舆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建筑用能结构优化、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对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全市营造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