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3-12-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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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2年9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我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445号)已不满足省政府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最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装配式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为此,市住建局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3〕66号)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等文件标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知》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及要求,落实发改、自然资源、公管等部门及相关项目参建主体责任,同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招标投标、工程总承包等进行了规定,极大地提高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市住建局着手研究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省装配式建筑推广最新要求,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趋势及工作需要,对原《关于进一步做好装配式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六建科函〔2021〕445号)进行修订,形成《通知》(初稿),并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住建局、相关企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与相关局属科室、单位充分沟通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送审稿)。结合4月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7月装配式建筑工作调研及11月宣城市装配式建筑学习交流情况,增加了“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中各责任主体责任,增加了增值税优惠政策等内容,并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要求。

五、主要内容

一是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范围,积极推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在重点抗震设防类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中应用。鼓励农房、民宿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选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二是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全市装配式建筑应达到安徽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基本级要求。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及单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和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是加强项目审批过程管理。进一步明晰县区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在立项审批、规划管理、过程监管等环节,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进行严格把关。

四是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通过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推广成熟适用的装配式技术、加快BIM技术应用、推行装配式装修,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五是优化装配式建筑招投标管理。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将装配式建筑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进行深度融合,实现工程的高效管理和实施;明确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完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可在投标人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施工工艺等方面设置评审条款。

六是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管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构件生产、质量监督机构等)工作职责及要求进行细化明确。

七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容积率奖励、正负零预售及增值税优惠标准等政策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积极性。

八是有关说明。对文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六、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督促落实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监管机制。对实行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研、初设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项目监管等环节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二)开展项目评价。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及单体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复评价,对装配式建筑设计及竣工验收阶段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把关,确保装配式建筑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大政策扶持。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可享受容积率奖励、正负零预售、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等政策;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住建局将根据国家、省发展装配式建筑要求及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建筑行业技术水平发展情况,适时对本通知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要求,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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