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3-06-1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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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保202328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3612日      

 

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管理效能,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248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租赁补贴即为租住公租房发放的租金补助,补贴对象为租住市本级公租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市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正、租补分离、管办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市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措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市场化运营、租金收取、维护维修等;

市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等;

市数管局负责公租房大数据审核中各相关部门的数据汇集与共享;

金安区、裕安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初审和共同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调处。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方法

第五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免审即享、即申即享”的原则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并结合申请人的实际现状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租住公租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免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租金。

第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租补分离的政策实施租房补贴。先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租,后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的租赁补贴。

第八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本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3.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2.在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

3.户籍不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房租缴纳凭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申请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申请人所在单位信息材料、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毕业证、房租缴纳凭证。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申请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申请人所在单位信息材料、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房租缴纳凭证。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线下提出申请,也可自行在皖事通APP、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分厅进行线上申请。

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至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分厅,进入审核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六安市住房保障系统,会同数管、民政、公安等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包括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进行大数据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结果提交至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分厅,由市住建局再次进行大数据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及时复核,并告知申请人。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街道办事大厅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并在政府网站、街道办事大厅社会公开。

 

第三章  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市本级公租房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坚持应保尽保。市场化租金由市城投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逐小区、逐楼栋、逐套进行评估,确定初步评估价格后,组织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后的价格经过公示公告等相关程序后,确定为市场化租金收取标准。市场化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市场化租金优惠10%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的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自有住房面积等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外),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家庭20平方米、2人户家庭3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50平方米,保障面积内补贴市场化租金的7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部分补贴市场化租金的3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外部分不予补贴。

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市场化租金×7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内面积×市场化租金×30%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成本租金(1/平方米)的差额部分。鉴于该类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可先发放租赁补贴后缴纳房租。

鼓励一人户选择合租方式租住公租房,按合租总人数参照2人户或3人户及以上家庭标准进行补贴。

第十  不符合城镇低收入人员,但符合三类群体保障条件的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的家庭可在原享受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与中止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统筹足额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审核公示后,由市住建局向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打卡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核发上一季度公租房租赁补贴(首季度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核发)。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向市住建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或中止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等情况,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公租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租赁补贴,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涉及违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六安市住房保障系统基础数据信息,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十九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地址。

第二十条  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选择承租非市本级公租房居住的,也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补贴的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确定,由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公租房运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交租、免租的标准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问题的处理,可由市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研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辖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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