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23-01-0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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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我局对《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住建管〔201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保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保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委托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质保金的预留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质保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质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缺陷责任期为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或擅自决定交付使用的,缺陷责任期从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质保金计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作为基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总额按照2%预留。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预留的质保金存入在本市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内,由发包人、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三方签署《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质保金的缴存、支付、返还等事项。如发包人解散或注销,由建设工程使用单位或发包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发包人职责。

推行银行、保险公司担保保函制度,允许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担保保函替代现金缴存质保金。

第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统一执行银行专户缴存、担保保函或质量保险制度。

第九条  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质保金预留缴存手续,并向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银行质保金预留凭证或担保保函。凡未提供质保金预留凭证或担保保函的,发包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已购买质量保险的工程,可以免予缴纳该部分工程质保金,没有购买的部分仍需缴纳质保金。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或担保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维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原工程监理单位要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理,并书面告知原承包人和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维修工程经发包人组织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施工企业提供决算报告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由维修工程施工企业签认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后,由受托银行从质保金账户中支付维修费用。

质保金采用担保保函形式缴纳的,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维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向出具担保保函的保险公司提出维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担保保函中约定内容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履行维修义务或因企业解散、撤销等原因丧失履行维修义务的能力时,由产权人或物业公司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采用合法方式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由发包人委托维修以及由产权人或物业公司委托维修的,均不免除原承包人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或维修工程施工企业应依据设计方案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或维修工程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认。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

第十六条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缺陷责任期满或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或解除担保保函,发包人应在14天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后,返还相应金额的质保金本息或解除担保保函。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申请或解除担保保函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保金申请或解除担保保函。

第十七条  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至期满仍有影响正常使用的遗留质量问题的,质保金暂不予退还或担保保函不予解除,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完毕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保金的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质保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分包单位不能履行维修义务的,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承担维修义务,相关费用总承包单位可向分包单位追偿。

第二十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滞留、挪用、封存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与银行、保险公司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资金监管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关于“90天”“14天”的规定是指自然日,含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住建管〔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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