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六建质函〔2022〕1010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消防审验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我局制定了《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
工作指南(试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执行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时存在的实际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以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为目的,研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对我市既有建筑不同改造情况下如何适用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供了设计和审查依据,为我市各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手册。
本指南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结合日常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我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六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完成。由于时间仓促,各县区情况不一,尚不能完全覆盖既有建筑改造的所有问题,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至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口建设大厦20楼),我们将进一步完善。
联系人及电话: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4-3925033。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
主编单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分局
参编单位: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
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六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宇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青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长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主要起草人:阮传生、吴永春、刘光春、胡华兵、蔡东、程亮、孙自东、段勇、张继峰、吕进周、谢晓波、严家志、李传运、刘知韬、汪潜、邓业健
(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主要审核人:韩燕辉、刘红萍、李加虎、徐冉冉、许志欢、潘静、刘雪鸿
目 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建筑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2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3 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
4.4 建筑构造
4.5 救援设施
5.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结构防火
6.给排水
6.1 一般规定
6.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6.3 消防供水设施
6.4 室内消火栓系统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暖通
7.1 一般规定
7.2 防烟系统
7.3 排烟系统
8.电气
8.1 一般规定
8.2 消防电源及配电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5 其他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1.总则
1.1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造行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有序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六安市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业建筑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用房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改造以及房屋建筑扩建。
1.3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1.4 除本指南已作规定外,其它情形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以及本指南中表述为“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其改造方案均须经专家论证同意,且改造后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消防安全水平。
1.5 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标准和本指南仍无法解决的既有建筑消防问题,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1.6 国家、省有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最新标准规范的,从其规定。
2.术语
2.1 既有建筑
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
2.2 建筑整体改造
对既有建筑地上全部楼层进行的改造,或整体涉及防火分类、主要承重构件、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变化的改造。局部改造会造成建筑防火分类变化的改造应认定为整体改造。
2.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产生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任一方面变更的改造工程。
2.4 建筑内部装修
在不改变原设计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情况下,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5 现行标准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2.6 原有标准
既有建筑设计时或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3.基本规定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类。既有建筑的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可作为两个项目独立改造。
3.2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不得降低非改造部分消防安全水平。
3.3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要求。
3.4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指南,开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3.5 可行性研究具体内容包含改造前的消防安全情况、改造后的消防技术要求及本指南相关章节等内容;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附录A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属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备案。
3.6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等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门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3.7 前条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8 既有建筑为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通过的项目,改造时应补充原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分析报告,该报告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4.建筑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等使建筑分类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对,并重新对建筑分类和建筑耐火等级进行确定。
4.1.2 既有建筑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4.1.3 利用工业建筑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用房改造为公共建筑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4.2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1 建筑整体改造
4.2.1.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按下列执行:
1.当高层建筑防火间距小于4米、多层建筑防火间距小于3.5米时,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当高层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时、多层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3.5米时,不应新增门外窗,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改为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且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外墙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 A 级。
4.2.1.2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其防火分区应执行现行标准。
4.2.1.3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2.2 建筑局部改造
4.2.2.1 如原防火分区发生变动时,发生变动的防火分区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2.2.2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2.2.3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的,产生变动的防火分区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4.2.2.4 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但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执行现行标准。
4.2.2.5 增设密室逃脱类场所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当建筑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组合建造或者带商业服务网点时,不燃性楼板耐火极限应为1.5h,设置所在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3 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
4.3.1 建筑整体改造
4.3.1.1 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
4.3.1.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改造,楼梯间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首层出口应执行现行标准。
4.3.1.3 使用功能改变的,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
4.3.1.4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其余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消防电梯停靠楼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
4.3.1.5 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3.1.6 保留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当梯段净宽不小于现行标准要求 90%的,视同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3.1.7 既有建筑的保留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洞口净宽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当洞口净宽不小于现行标准要求 90%的,视同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4.3.1.8 既有建筑敞开外廊改成封闭外廊时,其改造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 建筑局部改造
4.3.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
4.3.2.3 既有建筑敞开外廊改成封闭外廊时,其改造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4 建筑构造
4.4.1 改造部分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均应符合现行标准。
4.4.2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4.4.3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4.5 救援设施
4.5.1 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 因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类别变为一类高层建筑以及既有建筑五层及以上楼层新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4.5.3 除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原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条件允许的既有建筑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4.5.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4.5.5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车道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5.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未改变原承重结构、结构荷载未明显加大的既有建筑改造,须请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原结构设计规范(建造完毕时)进行结构承载力安全复核,出具相应复核结果。
5.1.2 变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或无相应结构设计资料的既有建筑改造,改造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报告,再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及结构加固设计,确保结构加固后安全并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5.2 结构防火
5.2.1 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判定改造部位结构构件的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改造后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执行现行标准。
5.1.2 既有结构构件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并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6.给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消防给水设施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以及消防水泵房位置可适用原有标准,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其余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中消防给水设施,当使用功能改变时,应执行本指南6.2节~6.5节具体内容。
6.1.3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6.2.1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既有建筑改造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消防水池相应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采用下列措施:
1.继续使用原有水池,水池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标准,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2.提供既有建筑周边符合可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可折减15L/s;
3.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间消防水龙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折减,最多不超过 15L/s。
6.2.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消防水泵房但必须增加时,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水量要求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需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 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6.3 消防供水设施
6.3.1 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原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并经检测确定其流量及压力值。消防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6.3.2 既有建筑改造时,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3.3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 m³的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36 m³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的,可按36 m³设计。
6.3.4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2或层数不超过2层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因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造成消防系统改造,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泵、稳压泵的供电及气压罐容积等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标准。
6.4 室内消火栓系统
6.4.1 在“不超过5层且体积大于5000 m³、不超过 10000 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 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图书馆、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功能时,应按现行标准增设消火栓系统。当改造建筑不超过5层且体积小于5000 m³时,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4.2 既有建筑改造需在改造区域设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当局部改造没有条件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消火栓系统时,允许仅在改造楼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系统。
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5.1 既有高层建筑改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6.5.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如下:
1.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和医疗设施,且该建筑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2.多层建筑增设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3.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4.多层建筑增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密室逃脱类场所,且新增部分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
5.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商店;
6.新增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调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
6.5.3 当改造需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按现行标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7.暖通
7.1 一般规定
7.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供热、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7.1.2 改造部分继续使用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补风系统的,室外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风机应设置满足耐候性(耐晒、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7.1.3 室内增设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专用机房并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标准。室外增设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当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应符合本指南第7.1.2条要求。
7.1.4 继续使用原土建风道,应保证其完整性并检测系统最不利点的风量和风压。
7.1.5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防排烟系统(含补风系统)除7.1.3条规定外,应执行现行标准。
7.1.6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
7.2 防烟系统
7.2.1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可按如下设置:
1.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7.3 排烟系统
7.3.1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机械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机械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时,机械排烟系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7.3.2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自然排烟系统可按如下设置:
1.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自然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自然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3.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自然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消防电气改造工程,应在对既有建筑的消防供配电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现场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相关系统设计。
8.1.2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满足本指南1、2、3章要求,同时应结合建筑、给排水和暖通等专业的改造条件实施。
8.1.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8.2 消防电源及配电
8.2.1 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执行现行标准。
8.2.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线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8.2.3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3.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8.3.2 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1.改造区域应增设区域报警控制器,并与原系统联网。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按现行标准设置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新增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3.消火栓泵启动控制方式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如消火栓按钮需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的,改造时可予以保留。当消防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设在改造的建筑物之内时,应增加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启动控制方式。
4.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消防联动控制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优先釆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没有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独立火灾联动控制装置。
5.既有建筑增设密室逃脱类场所,改造区域内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疏散路径上的所有门禁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开启。
6.当既有建筑改造区域设有可燃气体设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警系统;当有火灾报警系统时,应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控制器信号接入火灾报警系统。
7.因建筑改造新增及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8.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的,改造区域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场所改造区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
8.3.3 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按8.3.1条的规定执行:
1.改变防火分区或提高防火分类等级;
2.依据现行标准需要提高消防负荷供电等级;
3.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
4.依据现行标准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8.4.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8.4.2 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系统控制方式可适用原有标准,但系统电源、灯具选型及布置等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按照现行设计标准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既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系统的,改造时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
4.既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仅在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前室、楼梯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既有建筑增设密室逃脱类场所,改造区域内疏散路径的地面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4.3 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有下列情形之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应按8.4.1条的规定执行:
1.改变防火分区或提高防火分类等级;
2.依据现行标准需要提高消防负荷供电等级;
3.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4.依据现行标准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8.5 其他
8.5.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线缆选择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8.5.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线缆选择及敷设:
1.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2.改造区域及改造涉及的消防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3.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执行现行标准。
4.改造区域内电气防火封堵措施应执行现行标准。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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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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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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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实施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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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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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可行性研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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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筑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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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状况 |
¨全部建筑产权证 ¨改造部分产权证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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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m |
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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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功能 |
建设时批准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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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改建时批准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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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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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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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形式 |
¨建筑整体改造 ¨局部 层、 层改造 ¨建筑内部装修 层、 层 |
改造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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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建功能 |
(功能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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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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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内容 |
改造前情况(涉及功能的,应满足使用要求) |
拟改造功能的现标准要求 |
改造条件 |
备注 (改造后符合原标准情况及加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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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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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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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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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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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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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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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距离(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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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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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形式、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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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间形式是否发生变化?疏散楼梯总宽度是否满足改造后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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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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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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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是否新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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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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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是否新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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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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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位置和容积,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供水条件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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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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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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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机械送风和自然排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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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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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排烟系统仅可行性研究改造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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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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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电等级变化情况及解决方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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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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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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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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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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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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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结论 |
依据《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为: “可行” “不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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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消防设施(即可行性研究内容)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