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08-08-2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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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0863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或区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其它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市建设、国土、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规划许可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法定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手续(含转报)、对违法用地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法定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等法定职责:

()市公安局依法履行对拆迁范围内村民的户籍认定等法定职责。

第四条  房屋拆迁涉及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职工的,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按产权和管辖权包拆迁。涉及强弱电杆线迁移的,一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限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省部属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的,市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发协办函,落实有关事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体土地的征收,按市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需要安置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商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安置房建设地点,实行集中安置,并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相关部广]积极配合,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市政府安置房建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实行审核认证制度,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审核认证办去。

 

第九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

()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间安排,将征迁任务下达给项目所在地的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规划确定的征地或房屋拆迁范围,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和村(社居委)、乡(街道)对被征迁区域土地面积、类别、性质和房屋及附属物、人口、相关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按单位和户登记汇总造册:

()摸底调查人员应分户填写《房屋拆迁现场勘查表》,绘制现场勘查图,注明面积、结构、等级、成新、用途及附属物等内容,并在《房屋拆迁现场勘查表》上签字: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征收土地面积、类别、性质和房屋结构、用途、面积及户数、常住人口等征迁摸底情况,实行三榜公示制度,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社居委)对摸底情况进行第一 榜公示,乡(街道)根据第一榜公示征询异议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第二榜公示,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第二榜公示情况,拟定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拟定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详细的摸底汇总材料和第二榜公示情况,送交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审核认证办公室,经审核认证后,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或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示实施;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拆迁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迁,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严格区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征迁工作完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完成征迁任务、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严重影响城市建设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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