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变更管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0-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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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印发《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规范企业三类“安管人员”管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资质类别、业务类型及所承揽工程数量、规模,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体制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时,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能够准确全面详细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类制度、方(预)案和人事任命等文档资料必须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加盖公司印章,不得虚构、伪造。

《通知》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安管人员变更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事项时,应同步运用信息系统即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变更、延期的事项不予办理,并通知申请企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通知》要求,企业因转出安管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持B证人员)导致人员数量不足的,原则上应“先入后出”或者“同入同出”,优先补足安管人员,确保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数量除满足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应满足企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企业申请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手续的,本人应到场或提供证明安管人员本人真实意愿的材料。企业因资质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等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承建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足额配备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通知》强调,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相对稳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管人员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应有50%及以上的安管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安管人员在岗时间不足3个月的,在6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2次及以上的、12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3次及以上的,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通知》还提出,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将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直至依法按程序提请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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