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建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六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方案已落实 |
申请人所 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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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咨询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申请人所 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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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 |
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申请人所 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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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申请人所 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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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鉴定 |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生产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之内,并通过环境评价; 2.企业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厂区条件、实验室与检测设备、技术人员条件、质量管理等符合《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关于印发“保温板类评估要求”等7类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评估要求(试行)的通知》(建住中心〔2019〕3号)文件要求。 |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243号)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
申请人所 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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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和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本单位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上对应的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申请材料名称相一致;
2、法律依据要明确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