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4-1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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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质函〔2021〕173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创优积极性,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评选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我局组织修订《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12

 

  

 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管理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以下简称“标化管理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标化管理工程”评工作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具体组织“标化管理工程”的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化管理工程的申报初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条标化管理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实行动态评选、每年发布一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企业申报标化管理工程”,其他有关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量的20%)申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5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报送《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计划》,并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标化管理工程的项目,应在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或完成市政道路结构层前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市级评审申报节点为主体结构验收或市政道路结构层施工完毕前。

第七条 申报标化管理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乡镇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三)施工单位制定了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创建方案,并认真实施;

(四)申报项目在创建期间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实施“样板引路”,并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主创新或国家、地方鼓励使用的安全性高的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盘扣或碗扣支撑体系、质量成型好的铝膜BIM、信息化管理以及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给予加分

第八条 申报标化管理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申报表》(一式份);

(二)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方案;

(三)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特色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提供国家及地方提倡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区工程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初审检查评分表和初审意见

 

                   第三章  

    第九条 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应按照申报计划,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建标化管理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随机抽查。
    第十条 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的标化管理工程”评委员会负责。评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评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评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标化管理工程得分率应达到8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标化管理小区应有80%及以上单体工程达到标化管理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 通过市级评选的工程,在施工现场悬挂“创建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标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日内,申报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创建标化管理工程总结报送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备案登记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年度集中授予“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通过评的工程,在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荣誉:

(一)工程未按图施工或未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影响整体功能的情况;

(二)工程使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技术、施工工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缺陷;

(三)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四)工程实体观感质量较差,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

(五)工程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中评审时按创建方案给分的,由于后期未按方案实施,经加倍扣分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获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将授予“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奖牌

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优秀项目负责人”、“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优秀项目经理”、“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等同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资质升级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作为考核、评先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撤销标化管理工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参与标化管理工程”评选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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