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质安处 发布时间:2021-04-2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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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在建建筑工地: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切实履行建设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专项方案、细化对策措施,切实将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承担首要责任,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防治责任,对同一个施工现场涉及多家施工单位的,要进行统筹协调,按规定将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不得盲目压缩催赶工期。监理单位负责对防治方案的审查,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全过程履行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实施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编制防治方案,并将方案报送住建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三、落实各项要求。要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要求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临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建筑工地,开工前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午间(12:00-14:00)、夜间(22:00-次日6:00)原则上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作业证明并公告周边居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科学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工艺和使用施工机械,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中心城区各在建建筑工地务必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我处将联合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主体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力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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