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城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4-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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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修俊主持召开城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专题协调会议。会议传达了孙军副市长关于做好城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并就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 暴露的问题日益突出,规范城区房屋装饰装修工作迫在眉捷、势在 必行。

会议明确:

1.关于管理工作程序。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 号)规定,凡是投资额和建筑面积达到限额要求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由属地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二要及时办理申报登记。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 (含物业管理 企业、房屋管理机构、代管无物管小区的社区或街道) 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要依法进行申报登记。非业主的房屋 使用人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同时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三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物业管理单位要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2.关于管理工作职责。一要明确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市住建部门作为房屋装饰装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屋装 饰装修工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宣传和指导工作;属地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责任人,负责指导、监督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矛盾纠纷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作为第一监管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中发生 的矛盾和纠纷,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属地住建 (房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 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二要明确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职责。物业管理单位作为装饰装修现场直接监督 责任人,要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应当要求装修人(装饰装修 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归档。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3.关于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一要明确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 自施工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装饰装 修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二要明确对未进行申报登记擅自开工违法行为的处理。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未签订协议或未依法申报登记的,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三要明确对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计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四要明确对涉及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装修人 (装饰装修企业) 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五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属地住建(房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于拒不接受处理的行为,可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同时属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要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机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

会议强调,市、县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压紧压实物业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构建物业管理诚信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考核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服务质量,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特别是对物业管理单位和装饰装修企业要开展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出席:市住建局倪世平、许林、蒋朝晖、黄爱民,市城管局杜继军,市长热线办黄伟,金安区李涛,裕安区罗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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