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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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方针,坚持“确保运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管,加强过程监督,加强财务审计,确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监督。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各单位的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面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局机关和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均应全部纳入财务预算。

         第九条  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财务预算。预算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按规定程序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上报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财务预算并向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门预算。
         第十条   局机关和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非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杜绝不合规的票据报销入账。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财务责任负责制。各单位(科室)负责人确认各类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审查其必要性,认真核对开支的数量和质量,对价款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财务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对有关计划、合同或协议,对单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十四条  规范支出审批程序。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单位(科室)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由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再报单位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纳入局系统财务统管的单位,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单位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后,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初审,报委计划财务科复核后,单位领导方可签批报销。除月正常人员工资支出外,物品采购等一次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局机关应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各单位应报单位领导班子会研究。

         第十五条  规范办公物品采购。限额内商品采购要实行询价采购和协议定点采购两种方式,成立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办公室、监察室、计划财务科人员组成的采购监督小组,决定商品采购的价格、质量、服务和协议定点采购单位。日常性商品采购须采用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大额商品采购必须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对于超限额采购的商品,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办理。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制定规格、数量等参数指标,按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流程和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凡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开支范围与费用标准等,依据中央、省、市要求,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差旅费支出应依据《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号),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凭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报销相关费用。

         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依据《六安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235号),严格执行接待标准。确需公务接待的,由相关科室填写用餐呈报单,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用餐呈报单进行统一安排。年度公务接待费由办公室按照市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金额进行总量控制,超出预算一律不予安排。公务接待费实行季度结算方式,报销时须凭来宾单位公函、用餐呈报单、原始消费税务发票和消费明细菜单,并有经办人签字确认。

         会议费支出应遵照《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要求,报销须凭经审批的会议文件、参会人员签到簿、原始消费税务发票、消费明细清单,并有经办人、证明人、会议审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内部借支。如因紧急情况等需借支备用金,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 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借支。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借款人必须自借支之日起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支款。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涉及到本单位经济事项内容的合同签订、补充、变更和解除均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使用现金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出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按月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资产增减的核算,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财务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各项资产应安排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委计划财务科负责委机关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办公室与计划财务科每年要对各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应按照《六安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购置、配备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承包、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六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规范资产使用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六政〔2008〕36号)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报损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所属企业经营资产的管理,每年对所属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分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接受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委党组的领导下,委计划财务科会同委监察室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开展财务检查或审计工作,检查情况、审计结果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收支、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局机关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每年年中和年末应对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财务分析报告。委计划财务科每半年将委机关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向局主任办公会报告一次,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将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向单位领导班子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科应将部门年度预决算情况在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财务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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