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08-1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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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意见》出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坚持信息共享、联合奖惩,坚持保护权益、鼓励修复,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范“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六安市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明确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确定的具有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红黑名单”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文旅、卫健、应急、林业、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地震、消防等部门。

(二)制定认定标准。“红黑名单”管理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在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认定标准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六安”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认定程序。“红黑名单”管理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各领城“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后,可根据需要,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红黑名单”管理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四)规范共享发布。“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红黑名单”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六安”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

(五)实施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制定针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的奖惩措施。市内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将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实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六)鼓励信用修复。“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后,可按规定向“红黑名单”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符合条件的及时移出。

(七)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明确“红黑名单”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符合退出条件的,“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从“红黑名单”移出,并通过原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共享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八)保护主体权益。“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公开“红黑名单”异议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清单。收到异议申请后,“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主体被误列入“黑名单”的,“红黑名单”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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