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21-05-13 00:00 ] 至 [ 2021-06-13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完善老旧小区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并注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征求意见”字样。

通信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1114室;邮编:237000;电话:3925683;电子邮箱:974480095@qq.com

二、提出修改意见的,请尽可能提供修改依据或说明理由。

三、截止时间:2021年613日

                       


六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完善老旧小区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六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安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业主自愿,费用自筹。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增设电梯及后期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二)政府引导,社区协调。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增设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手续办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协调服务职能。

(三)规范实施,确保质量。实施过程应当加强专项设计和审查,规范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和电梯使用登记,确保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

(四)明确责任,保障安全。落实申请增设单位(人)主体责任,保证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二、实施条件

1.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未来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

3.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金安、裕安、市开发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地面4层以上(含4层)非单一产权无电梯的住宅;

4.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程序

(一)明确实施主体

申请人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村)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达成实施意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制定实施方案

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专项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设计单位认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专项设计方案应送相应资质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应当编制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

(四)查验实施方案

上述(二)(三)项提及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经所在社区居(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组织实施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召集增设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并书面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查验合格意见。

(五)办理报建审批

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在区级“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同意增设电梯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选择);

3.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文本、房屋安全鉴定(选择)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4.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合格意见;

6.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书面协议。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牵头组织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特种设备)、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迁移费用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混接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的配套需要。

(六)工程建设施工

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增设电梯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监管。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实施主体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

(八)电梯使用登记

实施主体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建设单位或业主自筹,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增设电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相关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总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市、区财政对中心城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补贴标准待定)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相关职能部门对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市、区财政根据分摊比例据实拨付。

鼓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分期付款、委托运营、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符合本意见实施条件的,适用政府财政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应当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摸底、上报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项目,各区政府(管委)负责核查把关、年度计划申报,市政府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市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等相关工作,市(区)住建部门根据年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计划,会同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统一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规划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增设电梯建设过程中违建行为等相关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增设电梯相关业主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人是增设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增设电梯安全使用负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增设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三)符合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由该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规范使用管理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服务收费方案等事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五)开展工作试点

各区政府(管委)应当选择有代表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项目进行先行示范,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开展增设电梯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及叶集区可参照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