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20-09-01 00:00 ] 至 [ 2020-10-0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于2020年10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通讯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六安建设大厦2005室,邮编:237000。
    电话:0564-3925019。
    电子邮箱:305989271@qq.com。

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项目在办理综合查验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九条 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权证前,应先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为单位进行销售,按照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首次登记12个月后,尚有地下停车位(库)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出售。业主最多只能购买(含租赁)2个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转让(赠予)协议或经备案的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实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集结果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1日-10月1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9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提出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备注
1 网友:Mu╮Ma 希望政府允许地下车位办理产权登记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 网友:网友放飞记忆 规范小区地下停车位是好事,但前提必须明确地下车位面积是否纳入公摊,地下车建设成本是否计入房屋出售额,这些都需要有关单位监管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公示。不能让老百姓花重复的钱。 部分采纳 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中已增加未纳入公摊地下停车位  
3 网友:掉蛋来 希望之前购买的车位,能够同住宅绑定办理产权证,税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促使老百姓能够积极参与,规范车位市场。 不采纳 税费政策为国家调控,非本暂行办法范畴。  
4 网友:汪洋 第十三条对业主是如何界定的,是不是产权证上有名字的都算业主。如果是这样,1套房子有4个业主,那么就可以购买8个车位,这样显然不合理。建议规定,1套房子最多只能购买2个车位。 采纳 一套房子最多只能购买2个车位较1位业主只能购买2个车位更合理。  
5 网友:李矿 1、出台销售指导价,根据小区房屋销售价、所处位置、车库建设标准(水泥、环氧地坪等),分门别类设置最高销售价格,遏制高价出售车位问题。
2、明确车位的管理方,必须是建设单位或者是正规物业单位。目前六安市绝大多数新建小区的建设单位擅长委托所谓“第三方”销售公司,炒房炒车位,从中赚取差价和佣金,这是不争的事实又是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老百姓苦不堪言又无可奈何。
3、明确制止一人或一公司购买成百上千个车位的行为,非小区业主不得签订小区车位转让、使用或购买合同,遏制炒车位问题。
采纳 第六条: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6 网友:沒有妳◆俄不習慣 第十六条建议更改“租期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为“租期为20年或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不采纳 租期为20年的长租合同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7 694789986@qq.com 你这也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该没有的还是没有,你通过摇号等方式,你能确保想买的都能买到吗?买不到的又怎么办,是不是和物业、开发商继续产生矛盾呢? 我就知道我们霍邱县龙迪西区住的人口多,车位就是少,天天我看到业主和物业产生矛盾,你说你这样办法确定能解决,还是在变相卖钱呢?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8 网友:暮光之城 1.售卖的车位,空余的车位,还有相关的手续价格方面没有所谓的公示过!
2.出售的车位有存在缴纳团购费这个不知道是什么的费用?不知道是不是销售人员的提成也不是很清楚,反正是买了车位,合同写的钱少于你实际给的钱。买了车位以后基本上跟销售方没有太大的关系了,至于当时销售斩钉截铁的说肯定可以办车位证的人员,后来再问,证什么时候下来,就是另外一副说辞,只管卖,不管后来了,如果她说车位证能办下来,但是不知道猴年马月才可以,我估计有很大部分人是不愿意买他的车位,他又怎么拿销售提成呢?
3.明明是买的车位,却只能拿到一张销售合同。搞得跟长期租赁一样,明明交的是交4千抵6千的认筹金,合同里面就没有这4千了。
4.也不知道这个意见是不是做做样子。反正就是赶紧好好普及一样我们老百姓的知识吧。很多都跟我一样的,头一次。小白不懂。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9 网友:忧郁的的士 1.签订了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购买者权益怎么得到保障22.目前六安市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是否合规,截止到目前还有企业在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请相关领导,研究出台方案。 不采纳 暂行办法第三条已明确:本办法不包含人防工程。  
10 网友:无名 1、对此办法出台前,已经花费数万元乃至近十万元购买小区车位的业主来说,本身车位购买之后每月还要交车位管理费,现又要重新为办证交税费,实为增加群众负担之措。
2、小区车位难管理,已购买或已租赁车位的可正常开车出入小区,但还存在许多业主不购买车位、也不租车位,但仍天天开车出入小区。《办法》中对此问题解决也应有所体现。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车位管理问题已在《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不在本暂行办法涵盖内容范围。  
11 网友:秋天 现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地下停车位(库)建设成本已经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的,或者地下停车位(库)建设面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其产权应属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采纳 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中已增加未纳入公摊地下停车位  
12 网友:大熊 1.六安应该与时俱进,办理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明确产权,减少纠纷。
2.加强各个小区地上/地下停车位管理,减少违停现象,为创建文明城市助力。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13 网友:红一角 一、《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对于所属大多数地下车库来说,具有普遍性,是可行的;六安市是一座年轻的城市,地下车库管理可以借鉴大城市的相关经验,但一定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
二、有些开发商的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成本已包含在商品房价格之内,对于这种情况此管理办法没有作为一种类型分开;
三、地下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个前题,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建设单位的?销售、出租一定要明确相关权属主体,也就是要提供权属证明;
四、我是金寨县的市民,根据我们这地方的实际情况,据此方法管理,有相当多的小区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早期建设的小区,当初规划时没有强制要求,车位配比很低,1000户业主只有300个车位的小区怎么管理?如果采取摇号方式出售,大部分业主会有意见,会出现无地方停车的现实问题,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五、对于车位不足的小区,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建议不采用销售、出租这种方式,探讨更适合此类小区的管理模式,不能把没有车位的车子推向社会,造成社会压力;
 总之,停车难,是一个社会问题,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规范小区的车辆,是一件严肃而又严谨的事,也要承担必须的社会责任,个人看法该管理办法草案还不是很全面,还需要完善,要把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包含进去。
 如有需要,可联系电话18326322828 曾     谢谢!
不采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14 网友:杨 您好,关于政府《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位)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如果后期政府规定地下车位个人可以有产权的时候,关于前期已经购买过车位使用权的,建议前期购买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用户,可以直接调整拥有车位所有权,因为前期已经花费几万购买了车位的使用权,如果再额外花钱购买所有权,无疑会造成老百姓更多的开销,谢谢。 采纳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已体现。  
15 网友:痴情浪子 一、既然是销售登记管理办法,应由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发文。
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住宅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走访了12个住宅小区,有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车位,基本上能够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但是现实状况是有车位难以停车。停车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地下车位(库)的权属不明,造成开发商长期霸占地下车位(库),高价买卖或租赁车位,谋取超额利益,形成住宅小区有车位,但是停车难的现象。
解决问题其实很简单,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或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地下车位的权属,在住宅小区验收交付时,强制开发商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车位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就能够彻底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
地下车位(库)的登记很简单,人防工程登记在地方政府或人防部门名下,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部分采纳 本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时将由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等四部门联合发文;配建的地下车位(库)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无法律依据。  
16 网友:刘大锁 同意地下车库办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17 网友:梁华阳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属于无效合同),另外赠送50年车位使用权,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是否满足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18 网友:藕先进 希望《办法》在征询意见后尽快出台,明晰产权减少关于车位(库)的纠纷投诉。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19 网友:杨文艳 希望能早点办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0 网友:罗金花 我们当初说买车位,现在看合同上面是长租20年,这20年以后不知道会是什么样子,说是后面50年可以用,但以后的事谁知道了,如果车库能办产证就好了,我们这些业主也能安心点。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1 网友:张璐 支持车位的登记办理,尤其我们现在小区是采用长期租赁方式的,希望尽快实行。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2 网友:石先生 经营性开发建造的车库实行产权登记,有利于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有利于维护业主的权益,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开发商与业主关于停车位的纠纷,政府又能获得相关税费,是一个多赢的政策。同意,建议早点出台。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3 网友:倪勇 支持车位办产权。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4 网友:邵杰 1、建议车位产权登记关联住宅信息,但不做强制附属关联(商品住宅和车位可以拆分开独立交易,不做绑定交易) 2、规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公司车位管理制度,车位管理需确保安全可靠性(车损赔付等),业主支付车位管理费需开具发票(缴纳税费) 采纳 已采纳。  
25 网友:张世菊 和房子一样,办理房产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6 网友:彬彬有你 地下车库土地属于公摊面积的一部分,严禁出售,业主应按自己是否需要,承租可付部分管理费用。 不采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7 网友:余俊 不支持办证,希望地库出租给业主使用。比较公平。六安的地下车库卖的太贵,工资太低。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8 网友:糖糖 1、支持办证。2、业主怎么知道小区的车位是可以销售的,而不是防控设施呢?3、开发商要求租赁20年,否则不予租赁。那么怎么界定第八条中涉及的“变相拒绝租赁”呢?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29 网友:刨根 小区车位搞的脏乱差,规划也没有,建议包给私人干,合理收费。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0 网友:一米阳光 期待地下车库可以办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1 网友:钰盾高端门窗 同意。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2 网友:陶陶 可以,可以,全力支持保障权益。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3 网友:观者 车位出租对于业主来说才是最划算的,如果到每个小区进行投票选择的话,我相信大多数人回选择租车位而不是买车位,我反对车位一律出售的方案。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4 网友:李月月 支持车位办产权。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5 网友:观者 对于业主来说应该可以选择长租或者买,而不是一刀切的售出,况且现在地下车位的产权并不明晰。要能保证在不买车位的情况下有车位可租才行,而不是急于卖掉车位。 采纳 暂行办法第八条已有相应规定。  
36 网友:宋德丽 我们业主买的车位应该,给我们个发证,而且年限日期都应该标注清楚,不要什么租20年送50年不明不白的,搞得人心慌慌,现在我真担心我花了八万块钱买个车位有可能20年后不是我说了算了,现在都是物业为大,现在就是因为这个车位没有证,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重重。 采纳 本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车位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37 网友:赵光华 希望地下车厍能办产权证。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8 网友:王女士 我强烈建议,地下购买的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早在一些大城市早就实行了,我们大六安也要跟上节奏,顺应需求,给你们点赞。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39 网友:旺旺 请问产权是否每个小区都已明确,地下车位到底是开放商的还是业主共有,地下车位有没有计算进入房价内,这个都没有看到明确公示。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40 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六安金安)有限公司 建议六安市停车位配比可酌情参考近期绿地获取的(六金出2020-56号)地块,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普通住宅按照1.0个/100平方米配置(参照2016版控规通则中要求)。 不采纳 暂行办法不涉及停车位配比。  
41 倪萍 如果我们业主买了一个车位,但是家里有两张车,却只给登记一个车牌,那我登记车牌的车没有停,车位空着,我家另一张车却不给停,这很不合理!我买的是车位,无论我停哪一张车都应该被允许!建议完善车库门禁电子识别系统,允许捆绑多个车牌号,或者使用可移动实物蓝牙系统,保护消费者利益! 不采纳 完善车库门禁电子识别系统不属于本办法范畴。  
42 热心市民 建议政府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应该规定最高限价,不能出现天价车位,变相捆绑车位,变相加价等行为 采纳 第四条已明确由发改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43 王浩 1、车位的小手应该赋予产权证,买卖一定要确定是使用权还是拥有权 2、明确价格,规范市场,不可以让物业或开发商自行乱定价 3、目前很多小区已经售卖了车位,还在收车辆管理费,这很不科学,自家的车位使用怎么还需要支付别人钱 4、既然已经规范了地下停车位,是不是可以规范物业费,物业很多收入都拒绝公示,然后还在想尽办法从业主处收钱,应该规范了 部分采纳 1.第九条已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第四条已明确由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备案,3.规范物业不在本文件范围内  
44 乐视网 六安经开区红叶花园洋房小区地下车库只卖不租,连小区的地下电瓶车和地上机动车停车位都是收费,相当恶心。本身小区就小,车很多,每天晚上下班小区里面根本没有位置,地下停车库又不租,每天只有停在外面马路了,担惊受怕被交警贴罚单,现在交警也没办法,直接在马路上画了一些停车位,但是远远不够。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45 许先生 六安城市之光小区不买车位不给进门,签订20年租赁合同送70年使用权,人防短期不给租要租就是长期,很不理解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46 刘霞 选择购买并且要有产权证,杜绝乱停乱放。地面停车位租金可以拿出来做为小区基本维修与建设。 部分采纳 第九条已明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地面停车位租金不在本办法范畴内。  
47 大帅哥 在买房子的同时,购房者有强烈购买车位的欲望!有些小区的车位只租赁不销售!在这方面我觉得可以灵活安排!是否出让可以根据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双方需求来协商,一刀切的方式有点不妥。 不采纳 对暂行办法无明确修改意见。  
48 张海燕 车位属小区附属建设,应无偿供业主或收取少量卫生费。而且很多小区公共区域所获得的收入都归物业了,所以车位再收费不合理 不采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9 溪流 适当降低地下车位可以,城市之光地下车库费用,竟然比合肥地下车库费用还高,六安老百姓还有房贷好多负担不起,房价高,车位费用还那么贵,城市发展更吸引不了人才。 部分采纳 第四条已明确由发改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50 李其亮 车位是否与车牌号绑定?如果绑定,一家有多辆车的是否只能买多个车位!建议停车系统将车位与有停车需求的车辆都绑定,如果已经业主已经停了一辆了,其他车辆则不给进入,如果自己车位空了,则自己登记的车辆应该可以随意一辆停进去! 不采纳 反馈意见涉及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不在本暂行办法范围。  
51 王艳梅 支持短租,一年一租,同时小区要有激动来访车位,不能亲戚朋友来了,不给进小区啊 部分采纳 第八条: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机动车位不在本办法范围。  
52 胡飞 领导你好,我觉得对于小区地面上有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可以有偿使用租赁或者购买,对于租赁或购买产生的费用,应当给予公示,并且所得费用应用于小区的改善环境和维护费用中,对于在小区内地面上并没有规划停车位和车库,全部是地下的停车库,应当全部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因为每个业主买的房子都有公摊面积,如果收取管理费用,就应当要负于责任,车子出现人为造成的损失伤害,应当提供肇事人的信息。 不采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53 热心市民 希望能降低地下停车位的租赁费用,大部分小区地下停车位空余很多,与其空闲不如低价租出去,这样不会造成资源浪费,小区门口也不会乱停乱放,也有利于文明城市发展,买一套房子不容易,还要还房贷,车位那么贵租不起呀,希望予以考虑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刚需 不采纳 租赁费用不属于本办法范畴。  
54 热心市民 当前更重要的是明确车位是否可以按年租赁,即一年一缴费,现在绝大部分小区都是以70年或20年为起租点实施租赁,费用为一把付,多数有租赁意愿的居民碍于消费能力而止步,最终导致车辆在小区外乱停乱放,陷入空车位无人停--路边乱停--交警罚款的死循环中,不符合创城需要。 采纳 第八条: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55 六安小市民 不得强买强卖,业主自愿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购买和租赁的费用应该详细说明,并且有所区别。租赁车位的也要有固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外来车辆的管理也要到位。 部分采纳 第八条: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56 杨燕 降低车位销售费用 不采纳 第四条已明确由发改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57 热心市民 希望之前购买的车位,能够同住宅绑定办理产权证,税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促使老百姓能够积极参与,规范车位市场 不采纳 税费政策为国家调控,非本暂行办法范畴。  
58 热心市民 建议可以降低地下停车位(库)的租赁费用。 不采纳 本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为地下车位的销售和登记,租赁范围不在本办法涵盖范围。  
59 小溪水 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但是应明确税费的缴纳方是开发商还是业主或者是建筑单位 采纳 各方应根据不同税种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