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20-08-31 00:00 ] 至 [ 2020-09-30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严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使该通知规范、合理、切实可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注明修改理由或依据)。
    联系人:刘孝清,联系电话:0564-3912319,电子邮件接收地址:13305640632@189.cn,信件投送地址:六安市建设大厦20楼2010室(质量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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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规范企业三类“安管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配备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本企业的资质类别、业务类型及所承揽工程数量、规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和与之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时,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能够准确全面详细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类制度、方(预)案和人事任命等文档资料必须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加盖公司印章,不得虚构、伪造。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冒用、伪造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安管人员变更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事项时,应同步运用信息系统即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变更、延期的事项不予办理,并应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三、安管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会对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从事具体施工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因转出安管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持B证人员)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上应“先入后出”或者“同入同出”,优先补足安管人员,确保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数量除满足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应满足企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
    四、为保障安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企业申请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手续的,需提供证明安管人员本人真实意愿的材料,如在信息系统内上传安管人员本人签名的情况说明或本人持证(身份证、安管人员证书)表明变更意愿的照片(在申报系统中的人员“资信文件目录”添加)。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同时大量更替。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管人员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应有30%及以上的安管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应有40%及以上的安管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应有50%及以上的安管人员在本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当清楚本企业工作运行体系,熟知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管人员在岗时间不足2个月的,在6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2次及以上的、12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3次及以上、18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4次及以上,且在现单位工作时间少于3个月的,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七、建筑施工企业因资质升级、增项和承揽工程等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承建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足额配备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应提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的有效材料(申报系统中所有持证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税收完税证明、加盖投保部门公章的人员清单等证明材料原件。工伤保险费应当提供自申报之日起前推半年之内一至两个月度的有效凭证。特殊时期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九、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督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十、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安管人员流失严重、安全管理措施、制度落实不到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定期予以公开通报,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严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管人员”证书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件、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7条,采纳与否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原因

1

网友:丁伯友

设限太复杂,对企业来说办起事来太复杂,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耽误太长时间,望上级领导谨慎考虑

部分采纳。将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优化。目前我市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时限是5个工作日。

2

网友:张秋阳

操作起来非常难

部分采纳。将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优化。

3

网友:宁学勤

太复杂了,不好

部分采纳。将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优化。

4

网友:张超超

这样的征集意见稿特别好,希望有关机构加强管理,经常发现身边的培训机构发布一些招聘一个月三个月的建造师啥的,不要求社保,入系统申请安许延期,严重影响人证合一的全面实行。希望继续加强动态审核,市场太乱了,为健全完善建筑业继续努力!

已采纳。

5

网友:邓传苗

安管人员变更,信息系统资信文件中上传变更人员承诺书既可,本着简化政策,避免冗化程序提出

不采纳。只有符合变更条件的,才能提出变更申请。

6

网友:彬彬有你

建议第六条中:“安管人员在岗时间不足2个月的,在6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2次 及以上的、12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3次及以上、18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4次及以上”,2个月的后面的“,”改为“、”。

 

不采纳。分句之间不用顿号。

7

网友:王友信

本决策之第六条,“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管人员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有待商榷,此条例使得建筑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时间变的太长,不符合“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本意见第十条足够规范管理及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不采纳。必要的安管人员是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更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